執行動態|贊!煙臺法院助力破解「執行不能」困局,申請司法救助金1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符合本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採取一次性輔助救助措施,以解決其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近日在煙臺,孫某收到了福山法院為其申請的

司法救助款10萬元和被執行人張某東拼西湊借來的25萬元,共計35萬元。案件得以圓滿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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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4年6月份,張某僱傭孫某在煙臺某工地拆房。7月3日下午在工作中,二樓一根大梁突然折斷,致孫某從高處墜落致傷。孫某被送去了煙臺山醫院進行診治,前期醫療費將近6萬元,張某僅支付了4萬多元,其他由孫某自己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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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孫某的損害構成了五級傷殘。孫某多次與張某協商賠償事宜,遭到了張某的拒絕,孫某遂將張某訴至福山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向孫某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44萬元。

法院審理

案件經過審理查明後,判決張某依法賠償孫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39萬元。

判決生效後,張某沒有依法履行賠償義務,2015年8月孫某申請了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

福山法院依法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第一時間聯繫了張某。“我沒有錢,一下子也弄不來這麼多錢,你們愛怎麼辦怎麼辦!”聽說是法院執行局的,張某扔出這句話後,就直接掛了...按照事先研究好的方案,福山法院執行法官帶著執行材料來到張某家中,卻沒有見到張某。在辦完送達手續後,執行法官向張某的妻子反覆講解了抗拒執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並叮囑一定要轉達給張某。

然而,通知履行的時間已過去好幾天了,張某卻沒有一點想要履行的表現。查銀行、工商、房管、國土、車管所……一口氣跑下來,竟一無所獲。

執行法官多次約見張某,對方都以各種理由推脫,經過研究執行法官在凌晨來到了張某家中,終於將張某堵在家中。

張某說道:“我現在外出打工,每天工錢100元,我已經同意每年付給原告賠償費20000元,直至付清。再多付了,我確實沒有能力,我還要生活。我有兩個孩子,我本身身體也有病。我也沒有辦法啊!”

面對張某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福山法院將張某列入了失信人名單。

至此之後,張某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都會支付一萬元給孫某。福山法院的執行法官也會每半年對張某的財產進行一次查詢,並找到孫某和張某瞭解一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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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份,案件到了福山法院執行二團隊郭法官手中。郭法官拿到拿到卷宗後,第一時間來到了孫某家中。孫某見到郭法官後,竟流下了眼淚。

原來,孫某的妻子剛查出患上了癌症,要花錢治病,然而孫某年紀已高加上之前受的傷,根本沒有什麼掙錢的能力,這可急壞了孫某。

郭法官一刻也不敢停歇,找到了張某,說明了孫某的情況,希望他能想想辦法,將剩下的錢一次性賠償給孫某。“我真的沒有錢,我一年最多能拿兩萬元了,如果原告不同意的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把,該拘留就拘留,我也沒辦法。”張某說道。

面對這樣的情況,郭法官只能給張某下達了《執行拘留通知書》,但由於張某自身身體問題,拘留所建議對其停止執行拘留。

郭法官一次一次的找張某做其工作,幫其想辦法解決。最後張某東拼西湊借到了25萬元,剩下的10萬元實在是沒有辦法弄到了。郭法官果斷申請了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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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很多時候不是不作為,而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也就是執行不能。面對這樣的情況,法官也很無奈,但是法官從沒有放棄執行,會按照規定積極查找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一旦有財產可供執行會第一時間進行執行的。

同時,法院執行不應只有霹靂手段和法律威懾,更需要體現善意執行和人文關懷。

法院的執行工作中真的不是一句空話,法官們需要認真思考如何在“情與法”的碰撞中尋找到最佳的契合點。

在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這場戰役中,煙臺法院嚴格按照規定內容,對一些執行不能、符合條件的執行案件認真篩查,實地走訪、調查核實被侵害當事人的實際損失、獲賠情況、家庭經濟狀況等,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工作,努力做到公正及時救助,幫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擺脫生活困難,彰顯人文關懷,傳遞司法溫情,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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