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河稅務:如何區分不動產經營租賃與土地使用權

問:我單位將露天場地出租給移動公司做為移動基站,此業務應按照不動產出租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來繳納增值稅?

答 :財稅[2016 ]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規定,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二)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財稅[2016]47號也明確,雖然土地使用權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但是,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也是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因此,雖然場地出租屬於不動產出租,不屬於土地使用權出租,但就其結果來說不論是場地出租還是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按不動產租賃交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的露天場地屬於不動產中的構築物,將露天場地出租屬於不動產經營租賃,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的,按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的,按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長河稅務:如何區分不動產經營租賃與土地使用權

財稅專家簡介:

孔燕,女,會計師, 河北長河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從事財稅工作10餘年,擔任多家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稅務顧問,提供財務、稅收、管理諮詢、稅務籌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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