恆大地產集團(中山)有限公司被法院列爲失信被執行人

日前,恆大地產集團(中山)有限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恆大地產集團(中山)有限公司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據(2017)粵2071執7134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一、被執行人梁婉君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貸款本金560082.60元及利息22162.97元、罰息794元暫計至2016年5月16日,從2016年5月17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施行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從貸款人實際放款日起每12個月重新定價一次)上浮5%計算利息,逾期本息按罰息利率即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罰息;本判決生效後至清償之日止,以實欠本金為基數按罰息利率計算罰息;

二、被執行人梁婉君名下的中山市南區金時代花園25幢1304房的房產【銷售合同編號:HTN2013077053,抵押編號:易房抵字第DY201408037號】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房地產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執行人恆大地產集團(中山)有限公司對處分上述抵押物後仍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被執行人負擔案件受理費4648元;

六、自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截止之日起自清償之日止,支付加倍部分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即上述第一項金額×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一至五合計為:587687.57元)

但是,被執行人恆大地產集團(中山)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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