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范围有哪些?

云淡风清爽


作者/铁蛋

这段时间铁蛋一直在研究区块链,有一次在后厂村软件园开会,一链友看着此起彼伏的软件园大厦不禁感叹到:在我们链圈来看,这些都已经是落后产能了……。链友的这番感叹着实惊到了铁蛋,一直以来,做一名优秀的软件工程师或者一名优秀的软件律师一直是铁蛋的梦想,但仔细想想这位链友说的东西确实也值得铁蛋去深思。铁蛋刚接触电脑的时候,经常做的事就是翻电脑报,看大众软件,下载这个软件那个软件,找软件注册码、破解器,当然还有帮女同学修电脑装系统,而现在呢,厚厚的电脑报在报摊上已经不好找了,大众软件已经停刊,铁蛋也很少有机会帮女同学修电脑装系统了。但这绝不是说明软件已经不重要了、已经落后了,相反正是得益于软件技术的发展使得普通用户在使用电脑时变得更加容易、更加便捷。

举个栗子,这就和汽车行业一样,很久以前,大概铁蛋爸爸那会儿,学开车之前还得先学会如何修汽车,因为那时汽车本身故障比较多,修理救援服务系统也不完善,一名汽车司机那时可绝对是相亲市场的头牌,而现在各种汽车辅助驾驶、各种救援保险的配套完善,直接导致了一个现象,那就是女司机越来越来越多了…...。计算机软件的发展与此相似,现在软件的质量水平越来越高,一个网页、一个应用就可以具备轻量级操作系统的功能,各种B-C的软件、小程序等根本不用安装,就像自来水一样,想喝水的时候打开水龙头,不用的时候关上就好了,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现象,就是需要修电脑装系统的女同学越来越少了……。想到这里铁蛋心灰意冷地思考着最近遇到的计算机软件法律问题。

法律中的计算机软件是什么?

计算机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定义为: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对这个定义,铁蛋认为有几个方面需要拎出来重点解释下:

1、什么是计算机?

计算机软件定义中的计算机包括计算机及其上位概念“具有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包括电脑、手机、平板、盒子、芯片、智能设备等各种具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

2、什么是软件?

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包括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相关文档也是软件的组成部分,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

3、什么是计算机程序?

计算机程序指代码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一般可以理解为我们常说的源代码,用各种编程语言写出来的代码,目标程序一般指源代程序经过编译后生成的可以运行执行的文件。

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指引

计算机软件是码农智慧的成果,一件优秀的计算机软件不仅凝聚着码农的心血,而且往往具备极高的经济价值,如何保护和经营计算机软件成为软件所有人最关注的问题。对于计算机软件我国《著作权法》认为其为一种作品类型,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有的观点认为可以类比文字作品。同时,从《专利法》角度来看,计算机软件也可能是一种技术方案,具备申请为发明专利的可能。一个有效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方案至少应当是一个综合了著作权和专利权、作品和技术方案的完整的解决方案。本文铁蛋先就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做个简单指引。

1、权利的产生及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在软件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归属于作者。作者范围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每每想到这里,铁蛋就会觉得著作权真得很强大,它会自动生成,就像游戏中的怪物一样,也正是著作权的这种Easy模式的设定,使得著作权成为保护人类智慧成果的基石,相比知识产权三大权利中的另外两种权利——专利权、商标权来说在权利的取得方式、保护客体、保护期限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适用范围也更广泛,但是,往往越是基础越是普适的权利,越容易被侵犯,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的案件数量也远高于侵犯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

同时,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极强的复杂性,一旦发生侵权,维权难度和成本都很高,所以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首先要做好权利的保护和预防侵权。

2、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权利登记

作品的著作权虽然自动产生,无需任何单位授权或者许可,但是一旦发生侵权,首先必须证明权利的归属,而对权利归属的证明往往需要一个强大的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来背书。因此国家版权局授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全国计算机软件作品著作权进行自愿登记,注意这里为权利的申请登记而非权利的申请注册,因为著作权在申请登记之前已经产生。

我们知道计算机软件包括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而且计算机程序一般以各种文件形式存储在计算机中,那么如何提交备案、提交哪些东西,这些东西将对日后发生的计算机软件侵权维权非常重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应提交软件的

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简单来说,登记的时候应当至少向登记机关提交源程序代码60页,文档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前面讲过,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依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在软件登记时仅要求提供源程序的60页内容,但是铁蛋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其实不是所有的软件均存在源程序或者源程序并非作者编写而是机器自动生成,比如一些通过可视化编辑工具制作的软件、PLC编程等等,而登记机关审查员往往对于此类软件因没有源程序而难予以登记。对于这类问题铁蛋觉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于没有源程序的软件不予登记,《办法》明确说了“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应该理解为如果一页都没有的那就不用提交了。同时,著作权登记的出发点为作品权利的证明和作品本身的提存,因此只要能反应作品内容的材料应当允许提交,如果软件作品本身没有源程序,那么它的其它表现形式比如逻辑控制器分布图、设计文档甚至目标程序等如果可以较为完整地反应软件的内容,那么应当允许该类软件的登记。

此外,因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没有要求提交计算机程序的目标程序,是否在登记的时候就不需要care了呢。其实不是,在发生侵权时候,尤其是软件侵权鉴定过程中,软件的目标程序经常比源程序更加重要,因为目标程序容易被取证并且目标程序的运行情况就是软件设计思想的最终表达。因此,从日后维权的角度来看,铁蛋建议应当把目标程序运行情况以截图的方式作为登记文档的一部分提交登记机关保存。

最后,提交源程序的时候应当提交哪些代码比较有利于日后维权呢?有的权利人总是担心自己的核心机密因为登记而泄露,有时候会提交虚假代码,或者一些前端的页面代码,如果是这样的话,著作权登记并没有起到实际的保护权利的作用。其实,对于权利人的担心也还是有很多办法的,非常核心的代码可以不提交,一般情况最好提交一些具有基础性和框架性的代码,这类代码在软件的全部代码中容易被识别,同时也有利于多个版本软件的延续性保护。

因为计算机软件的复杂性,对软件侵权的分析可能会令法官感到困惑,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说明软件之间的相似情况,因此鉴定机构对软件异同性的分析判断,对于侵权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一般摆在鉴定机构面前的鉴定材料无非是,软件登记材料、软件实际源程序、软件实际目标程序。鉴定的方法除了专业上的分析研究,整体逻辑大致为:同一软件的登记材料与软件程序的关联性分析,同一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关联性分析,软件之间源程序、目标程序异同性分析等几个部分。具体怎么分析,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掌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供咨询和参考资料。

4、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维权措施

对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维权,铁蛋的唯一的建议就是要找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办理。首先,软件侵权案件一般案值较大,对企业影响也大,企业应当审慎并重视;其次,计算机软件从版权登记、登记材料调档、侵权行为取证、侵权内容分析等各环节均较一般案件复杂很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再次,与鉴定机构专家、技术人员沟通需要大量的专业知识,技术人员的逻辑和思考问题的方式与一般律师、法官的理解往往出入很大,将技术人员的技术思路转换成法律人的思维,按照法律规范的要点去表达,这也非一般非专业律师所能做到,铁蛋曾经就遇到过一个软件单位的技术大牛来找铁蛋帮忙写个材料给办案人员,铁蛋就问你们这么大公司怎么不让公司法务去写,技术大牛诉苦道感觉只有和铁蛋才能说得明白,其他人都不好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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