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售賣「玻尿酸」存在的法律風險

編者按:微商作為我國電商發展的新興行業,存在著行政監管真空,但是,微商從業者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行為規定,不要逾越刑法的界限。下面是蔡先帥律師就微商售賣"玻尿酸"的行為進行法律分析,供大家參考。

微商售賣“玻尿酸”存在的法律風險

愛美是每個女人的天性,現在隨著時代的進步,隨著科技以及醫療技術的發展,為了追求身體的外在美感,越來越多消費者選擇注射"玻尿酸",這種不需要開刀,操作便利的"微整形"。因此,"微整"這種方便快捷的醫療美容需求量日漸旺盛,同時也隨之產生一些人在朋友圈、微信群,兜售"玻尿酸",有些朋友可能只是想賺個"外快",並不以此為業,但是就是這種行為可能面臨很高的刑事法律風險。

一、整形美容所用"玻尿酸"屬於醫療器械

"玻尿酸"的真正名稱為"透明質酸",玻尿酸為錯誤的譯名。透明質酸是一種酸性粘多糖,一種高分子聚合物,透明質酸有多種重要的生理功能,如潤滑關節,調節蛋白質,水電解質擴散及運轉,促進創傷癒合等。另外,透明質酸具有特殊的保水作用,同時可以起到"除皺"的作用。目前,醫療美容所用的是商品透明質酸為其鈉鹽形式,即透明質酸鈉,被美容醫療機構用於面部填充、隆鼻等。

根據以上來看,一般人可能會認為美容整形所用透明質酸鈉,屬於藥品,事實上它屬於醫療器械。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醫用透明質酸鈉產品管理類別公告》中指出,根據不同臨床用途(適應症),醫用透明質酸鈉產品按照以下情形分別管理,用於治療關節炎、乾眼症、皮膚潰瘍等具有確定的藥理作用的藥品,按照藥品管理;用於輔助眼科手術產品、外科手術防黏連產品、填充增加組織溶劑等的產品,按照醫療器械管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家對醫療器械按照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第一類風險程度低,第二類具有中度風險,第三類是具有較高風險,需要採取特別措施嚴格控制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有效的醫療器械。同時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醫療器械分類目錄》顯示,整形用注射填充物,透明質酸鈉凝膠的管理類別為三類。

二、銷售整形美容所用的透明質酸鈉須申請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的,經營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發放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根據以上規定來看,從事銷售整形美容所用的透明質酸鈉凝膠(即透明質酸鈉),應當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但是通過筆者瞭解,基本上通過微信、微博、qq等網絡途徑宣傳銷售透明質酸鈉的,其自身並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三、存在嚴重的刑事法律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二條對行政許可的規定,"未經許可"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機關未對其授權而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結合本文前半段所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為國務院公佈的行政法規,該法規中規定了第三類醫療器械,需要向特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美容整形的透明質酸鈉,屬於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如果未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私自在微信圈、朋友圈、微博等公開售賣透明質酸鈉,就屬於未經許可經營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的物品,情節嚴重應認定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參考"山東省刑事立案量刑標準",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以追訴。

筆者在裁判文書網也查找到大量類似案例,很多通過微信、微博銷售透明質酸鈉的出售人最後都被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在這筆者提醒各位微商朋友,美容整形的一些用品,有很多屬於藥品或者醫療器械,在沒有相關資質或者許可的情形下,請不要抱著僥倖心理冒險出售,避免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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