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丨這是「執行不能」,不是「執行難」

“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法院的這句承諾已經深入人心,那是否意味著法院就能夠把執行案件都徹底解決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這裡忽略了一類叫作“執行不能”的案件。河南省南陽中院法官圍繞著辦理的兩起“執行不能”案例,告訴你什麼是

“執行不能”“執行難”,並提醒市民規避執行風險。

案例丨这是“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下面這兩起案例,都是“執行不能”

案例一:公司不知所蹤 查無任何財產

西峽縣某礦業公司因資金困難向李某借款300萬元,借款到期後該礦業公司未能償還借款,法院審理後判決該礦業公司還款。在法院執行階段,執行法官郵寄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均因公司登記住所地查無此公司被退回。執行法官又驅車來到公司登記住所地現場查找,未查到該公司辦公場所,發現該公司根本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無法聯繫。

經多次網絡查詢以及到公司住所地不動產機關查詢,該公司名下無土地、房產、股權和銀行存款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李某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財產線索。法院依法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費令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在徵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裁定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二:被執行人消失外地 無財產可供執行

戶籍地為臥龍區安皋鎮的陳某在佛山市某銀行辦理了大額度信用卡,之後陳某拖欠本息近50萬元不予歸還,經佛山仲裁委裁決陳某需償還銀行借款本金45萬元及相應利息。

在法院執行階段,執行法官經網絡查詢,發現陳某在全國多地辦理十餘張信用卡,卡內餘額均為零;經過傳統查控,陳某名下無房產、土地、車輛其他任何可供執行財產。 經執行法官到陳某戶籍地走訪調查,發現陳某十幾年前已經外出打工,至今未歸,也未與家人進行聯繫。

申請執行人佛山市某銀行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財產線索。法院依法對陳某作出限制高消費令並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並在徵詢申請執行人意見後,裁定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案例丨这是“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執行不能”和“執行難”有啥區別

法院執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第二類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

“執行難”是指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調解書等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但因為種種原因無法執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導致法院查控困難;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難以找到;有關部門不配合,導致執行工作難以順利開展等情形。

“執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執行過程中,由於被執行人客觀上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經執行法院窮盡手段仍不能執行的案件。

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於:“執行難”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是由於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按照執行依據執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針對的是第一類執行案件,指的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的情況,主要解決的是被執行人規避或抗拒執行、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以及法院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問題;第二類“執行不能”案件不應納入“執行難”的範疇。

案例丨这是“执行不能”,不是“执行难”

“執行不能”案件如何處理?

“執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一是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註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後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二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並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窮盡所有執行措施後,發現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申請執行人經濟條件極其困難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國家根據相關規定對其給予一定經濟救助以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法官支招如何防範“執行不能”

很多人關心,“執行不能”的案件,進入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後,法院以後是否還會繼續執行?據瞭解,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後的5年內,執行法院每6個月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並且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那麼如何才能防範“執行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執行法官提醒:當事人在案件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明確財產進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可能存在風險;同時當事人能及時提供法院無法查控到的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並提供被執行人下落,方便法院採取相應的措施;最後當事人也應增強自身法律意識,在法律行為成立前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減少“執行不能”出現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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