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湖檢察院快審快結首例「拒執」案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9月19日訊(通訊員 陳夢圓 成銀)為與法院共同破解判決、裁定“執行難”,依法打擊“老賴”,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檢察院開闢綠色通道,加大“拒執”案的辦案力度,四日內依法審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並於9月17日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這也是該院今年辦理的首例“拒執”案件。

經查,2016年6月13日,郴州市北湖區人民法院(2016)湘1002民初162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李某某、蔡某某(另案處理)銀行存款272000元。9月21日,北湖區法院對劉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判決李某某尚欠劉某某借款本息共計187800.2元,限李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給劉某某。民事判決書生效後,劉某某向北湖區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工作人員以郵寄的方式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但李某某明知被法院強制執行,仍拒不履行法院的民事判決確認的義務。2017年1月20日,北湖區法院對李某某決定司法拘留15日。司法拘留後,執行員再次詢問李某某,要求其執行判決,李某某以“這是冤案”為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經查,李某某於2017年7月在郴州市佳美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豐景佳園物業入股5萬元,並於2017年12月份獲取分紅13000元。

2018年9月4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對李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立案偵查。9月12日,北湖區檢察院依法對其批准逮捕。9月13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依法將李某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審查起訴。經審查,北湖區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行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並於9月17日將本案依法向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法:根據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其行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後,隱匿投資和收入來源,被法院司法拘留後仍然拒絕報告投資和收入,導致法院無法對其隱匿的財產強制執行,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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