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動態」利劍出鞘 向「拒執」宣戰!

〖★利劍出鞘 向“拒執”宣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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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法院动态」利剑出鞘 向“拒执”宣战!

嚴厲打擊拒執犯罪,是法院打擊“老賴”的一記重拳,是破解執行難的重要舉措,對於保障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有效執行、維護人民法院司法權威、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有著積極和重要的意義。為落實西固區公檢法“三長”聯席會議精神,嚴厲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行為,7月26日,西固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鄭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打響了西固法院打擊拒執犯罪的第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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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鄭某非法處置人民法院已經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財產,未向法院通知,也未清償民事調解書所規定的債務,對人民法院法律文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公訴機關以鄭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提起公訴。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鄭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相關的法律適用、證據材料均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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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百日會戰”期間,西固法院通過限制高消費、公佈失信名單、司法拘留、罰款等執行強制措施,持續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以零容忍的高壓態勢,不斷壓縮其生存空間,迫使其履行法律義務。但仍有一些被執行人置法律與誠信於不顧,心存僥倖拒不配合,情節惡劣。對於這種行為必須嚴厲打擊,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鄭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的公開審理,有效打擊了“老賴”們的囂張氣焰,警示他們如果不盡快履行義務,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嚴厲的懲罰。今後,西固法院將不斷加大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以雷霆之勢對“老賴”施以重拳,捍衛司法權威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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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會委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法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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