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違背企業文化」爲由開除員工,法院認定系合法解除

司法觀點

一般情況下,“企業文化”作為抽象事物,對勞動者的行為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但是以規章制度作為載體的“企業文化”,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知識點

1、為什麼“企業文化”可以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2、員工刷票、拉票行為如何認定?

3、企業文化“成文化”的注意事項

……詳情見下文

經典案例

趙某於2015年4月23日進入A公司工作,擔任招商經理。2015年10月19日,A公司通過電子郵件群發給全體員工名為“返利企業文化價值觀”的電子郵件,該郵件內容中要求員工“正直務實、實事求是、敢作敢為,拒絕個人利益誘惑,誠信”。A公司的員工手冊中規定:“偽造單據、文件、意圖騙取公司財物”屬於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可隨時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017年4月28日,A公司舉辦“我想大聲告訴您,我的超人媽媽”母親節活動。活動將通過投票方式選出一等獎,送出價值500元左右的禮品。活動規則為:一人一票。在該活動中,趙某通過淘寶買票方式讓同事為其刷票200票、其丈夫為趙某刷票1000票,且趙某在多個微信群中明確要求群友為其投票。

2017年5月27日,A公司以趙某違反員工應當遵守的誠信以及公司一貫倡導的“正直務實”價值觀且存在意圖騙取公司財務的行為為由,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趙某於2017年6月20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裁決A公司支付賠償金。A公司不服裁決,依法起訴。

法院認為

企業文化是在一定條件下,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所創造的具有該企業特色的精神財富和物質形態。它包括文化觀念、價值觀念、企業精神、道德規範、行為準則、企業制度等,其中價值觀是企業的核心。企業文化是推動企業發展的不竭動力,是企業個性化的根本體現,也是企業生存、競爭和發展的靈魂。

A公司倡導員工樹立正直務實、實事求是、誠實信用的價值觀並將該價值觀作為員工的行為準則,要求員工貫徹執行。A公司為了豐富員工文化生活,決定在企業開展母親節的相關活動,設立一等獎500元禮品,鼓勵全體員工參與該企業文化的投票活動,同時防止作弊,提高大眾認可的公平性,明確規定每位員工只能投一票。

趙某參加了A公司開展的母親節活動,為了獲取價值高的禮品,趙某採用與正直務實的企業文化價值相背的手段,分別讓其丈夫、同事刷票,一舉使其獲得大量投票數。趙某這種刷票行為,屬於偽造企業單據、文件的行為,意圖就是獲取企業財產

A公司為了嚴格執行企業各項規章制度,教育廣大員工遵紀守章,杜絕弄虛作假的投票行為,對趙某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和核心價值觀的行為,決定解除雙方勞動合同於法有據,不應承擔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趙某在仲裁中認可A公司員工手冊的真實性,並未提出過A公司在開展母親節活動之後才告訴趙某員工手冊的內容,現趙某認為A公司沒有履行告知員工手冊的義務,從而否定員工手冊對其具有的約束力,趙某該訴稱意見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採納。

A公司雖在與趙某解除勞動合同前沒有將該解除決定通知工會,但在起訴前已經補正通知工會的程序,根據司法解釋規定,A公司上述補正行為視為履行了通知工會的義務。趙某訴稱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本院不予採信。

趙某稱A公司行政人員告知其外部人員可以參與投票活動,故其拉票行為並未損害A公司利益,但該行政人員既不是A公司領導,也未經A公司授權可以代表企業對此次活動規則作出解釋,該行政人員表述並不能反映A公司真實意思表示

故,法院判決A公司無需向趙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解除勞動合同合法性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為什麼“企業文化”可以成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而言,用人單位的企業文化是一個比較抽象、無形的概念。企業文化可以引導員工的思想、規範企業員工的行為,但這種影響只能停留在意識、思想層面,而無法產生實質影響,也無法對員工行為產生強制性約束力,更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把這種企業文化具象化、成文化,例如本案中A公司把抽象的企業文化凝聚在各種規章制度、員工手冊中,這種情況下,具有合法、有形載體的企業文化就可以對員工行為產生強制約束力

2、員工刷票、拉票的行為認定

刷票、拉票是微信各種投票活動中一種大家司空見慣的手段,這種手段並不必然存在違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公司因為員工刷票、拉票就將其開除,的確有違勞動法規定。

但在本案中,A公司舉行的投票活動,規則明確了是一人一票,且從A公司發佈的各種推送文章用語中可以看出,該投票活動不同於其他商業投票活動,能夠發表投票作品和參與投票的人都應該是A公司員工。趙某對外進行拉票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活動規則。雖然A公司行政人員向趙某表示可以由外部人員投票,但行政人員的答覆並未得到公司授權,不應視為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即使該活動可以對外拉票,但趙某通過淘寶買票的方式進行刷票,這一行為也顯然違反了活動規則、活動初衷,也違背了公司誠信、正直的企業文化與規章制度。此外,刷票也是一種“偽造單據”的行為,且趙某此舉是為了獲得價值500元的獎品,這種行為違反了A公司關於“不得偽造單據意圖騙取公司財物”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很多行為並不因為其普遍性而具有合法、合規性,大眾都在做的事情也不代表這種做法具有穩妥性。每個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都有其獨特之處,很多行為在公司的管理體系中就是違反了規章制度,那用人單位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我們此前發佈的《朋友圈發佈"績效獎金扣減通知",竟被開除!》(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一文中,在朋友圈轉發績效獎金扣減通知的行為,在很多人看來都是一件非常平常的事,但恰恰是這麼一件“平常”的事,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規定,導致員工被開除。

公司治理建議

1、企業文化要“成文化”

所謂“成文化”,就是要把企業文化具象化、書面化,把企業文化的精神、思想融入到各項規章管理制度中。前文已述,缺乏載體的企業文化不能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公司在將企業文化“成文化”的過程中需注意:

第一、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內容一定要合法、合理。

如果企業文化中存有不合理,或者轉化成管理制度之後過於苛刻,缺乏合法性、合理性的內容,務必要刪除

第二、轉化成規章制度要符合法定程序。最重要的兩個程序就是提交職工大會討論以及公示。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是為了保證規章制度的民主性。而公示是勞動糾紛中勞動者提出最多的一個抗辯理由。除櫥窗公告、在員工手冊上簽字這些常規公示方式外,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內部企業郵箱或OA系統對規章制度進行公示。從近年的勞動糾紛司法裁判結果來看,法官基本不會質疑這種公示方法的有效性。而且這種方法效率更高、更便捷,不會出現人工操作的疏漏,建議用人單位使用。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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