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兩年也並不一定就能被法院判決離婚

夫妻分居滿兩年也並不一定就能被法院判決離婚


今天,本律師在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代理了一起離婚官司。原告胡女士(化名)以夫妻分居滿兩年、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起訴離婚,而我的當事人王先生(化名,被告)並不想離婚。在開庭前,本離婚律師認真研究了原告的證據後發現:原告對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僅提交了其一直在上海居住的租房合同與被告王先生的在北京市朝陽區的居住證明。對此,本律師認為這兩個證據僅能證明雙方一直在分居,卻無法證明雙方分居的原因是由於夫妻感情不和。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夫妻雙方由於感情不和分居的才有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並判決離婚,所以作為被告的代理人,本律師認為這個官司還是可以打的。

於是,今天一開庭本律師便圍繞原告的上述證據漏洞展開攻擊。攻擊的結果是弄得對方根本無法證明夫妻感情破裂,處處於不利的訴訟地位。很快,法官便結束了這起離婚案件的審理並表示擇日宣判。很明顯,法官這麼快就結束了審理,說明是不打算判決離婚的。我的當事人王先生完全可以放心地回家等待判決了。

其實,不僅法律要求原告必須提供雙方由於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證據。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原告提交了符合規定的分居證據也有可能被法院駁回。原因在於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不僅要從分居的角度來考慮,還要考慮其它情況,並最終根據全部夫妻感情的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可以判決離婚。所以,即使當事人掌握有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證據也要仔細應對,不能給被告留下其它方面的漏洞。否則,法官照樣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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