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後未遷戶口 法院支持買方違約金

2015年4月劉先生將自己名下通州某處房屋賣給王女士,但賣房後劉先生並沒有將自己戶口從所賣房屋內遷走,王女士無奈之下只好來法院起訴,要求劉先生支付違約金27萬餘元。近日,通州法院審結此案,判決劉先生支付王女士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3萬元。

2015年4月,劉先生作為出賣人與王女士作為買受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出賣人將劉先生名下通州區某處房屋出售給王女士,房屋價格為166萬元,後來雙方又簽訂了《補充協議》,其中關於戶口的約定為劉先生保證在2017年4月6日前將房屋內戶口遷出,如果超過約定時間沒有將遷出戶口,那麼劉先生需要按照房屋總價款的千分之五每天向王女士支付違約金。協議簽訂後,王女士支付劉先生166萬元,后王女士取得了房屋產權證書。但是劉先生並沒有按照約定將自己的戶口遷出。劉先生在庭審中說自己的戶口現在沒有地方可以遷入,需要等他的孫女一年後結婚成家才能遷走。王女士說因為劉先生的戶口在房屋內,導致她沒有辦法以正常價格將房屋出售,給她造成了相應的損失。

該案審判法官表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王女士與劉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協議約定劉先生應在2017年4月6日前自行遷出戶口,但劉先生至今沒有將自己戶口遷出,劉先生的行為違反了協議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劉先生沒有遷出戶口的違約行為未造成王女士有關物權登記、佔有使用的直接利益損失,所以王女士主張的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的標準過高,本院予以酌減。法院最終判決劉先生支付王女士逾期遷出戶口違約金3萬元。本次判決僅針對本判決作出之日前的違約情況進行處理,若本判決作出後,劉先生仍繼續違約,王女士可另案解決。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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