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調解」|中山一女子給了首付,卻拿不到房子,最終解決辦法是……

每周一“调解”|中山一女子给了首付,却拿不到房子,最终解决办法是……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

房地產項目的不斷開發,

雨後春筍般破土而出的高樓,

高高矗立於城市中,

然而,

與購房有關的糾紛維權現象卻頻頻出現。

倘若遇到購房方面的糾紛,

該如何解決?

本期經典案例將為大夥揭曉答案,

一起來看看~

每周一“调解”|中山一女子给了首付,却拿不到房子,最终解决办法是……

案例介紹

陳小姐於2017年1月份購買了某小區住宅,雙方在2017年1月31日簽署《認購書》,交易價格為人民幣1100000元,付款方式為:在簽署認購書後支付首付40萬元;剩餘700000元購房款辦理銀行貸款。《認購書》中約定,開發商須於2018年5月31日前將房產交付陳小姐使用。但由於中山市在2017年3月出臺了樓市調控政策,超過規定限額的合同網籤均需要排隊。由於辦理不了網籤銀行就不會發放貸款,而開發商在沒有收到銀行款項之前也不會交房(沒有明文規定,但開發商為保證自己利益一般都會按此處理),導致在2018年5月31日交房期限屆滿後,未能辦理交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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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結果

陳小姐多次與開發商溝通無果,因此到轄區社區調委會反映訴求和申請調解。在社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員努力下,開發商認識到了其違約事實,決定協助解決,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協議,並一次性退還了全額40萬元首付款。

每周一“调解”|中山一女子给了首付,却拿不到房子,最终解决办法是……

適用法律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以及《合同法》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在《認購書》中約定了明確的交房時間,房地產公司依約遵守並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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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

因近年房產價格上漲,各地政府調控政策越趨嚴謹。中山在2017年頒佈多項穩定樓市政策後,當期購買的房產收房期限逐漸來臨,類似糾紛開始增多。由於《建築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達到交付標準即可交房,網籤並不是交房的規定條件,開發商為了自身利益拒絕交房,不但違約,實際也理虧。當然,由於延誤了購房時間,也額外產生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繼續履行合同實為優選,但如實在需要房屋居住而不得,依約要求退款也是解決的出路之一。

購房的流程很複雜,

時間持續的也比較長,

極有可能擾亂購房者內心的判斷,

忽略掉很多細節問題,

從而導致購房糾紛的產生。

因此

購房的細節內容要留心

購房的相關法律知識

更是要提前瞭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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