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期內各項待遇與在職在編人員相同是什麼意思?是在編人員嗎?

Mr_Dash


“聘期內各項待遇與在職在編人員相同”這句話大有文章!不可輕信。

首先,這句話明確表達了一層意思,即編外人員。待遇與在職在編人員相同,證明所招人員不是因空編招考的正式人員,而是因為單位沒有空編,又急需用人,招收的編外人員,只不過保證同一崗位同工同酬而已。這類編外人員,是指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等。

其次,“待遇相同”並不是真的相同。只能保證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社保費用等大致相當,一些要求在編在崗人員享受的福利、補貼、津貼等,一般情況下編外人員是不會享受得到的。

第三,工資晉升不同。正式職工工資晉升,不管是職務、級別還是職稱工資晉升,都有一套嚴格的程序,而編外人員初始工資待遇可能相同,但晉升過程肯定不一樣,只能是當地財政部門或者是用人單位,根據當地居民收入水平增長,定期不定期進行調整。

第四,職稱晉升、職務晉升基本沒有可能。職務晉升只針對正式職工,編外人員或者是合同工、臨時工,不會有職務晉升的可能性存在。而職稱因為名額限制,編外人員也不大會享受得到。

招聘公告中“聘期內各項待遇與在職在編人員相同”,有這種待遇的,一般是招聘人事代理、合同工、臨時工時,才有的條款。如果是提供編制,肯定是招考而不是招聘,而且公告中會明確告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使用事業編制或者是行政編制,不會含糊其辭。


真寧腔調


我們國家也確實在不斷的,對機關事業單位進行改革,創造更加靈活的用工用人機制。

目前,重點實施改革的是醫療機構和學校。比如說青島的學校,現在招聘的都是聘用制教師。各項待遇與在職在編人員是一樣的。

一般在對外招考公告裡是這麼說的,聘用制教師與在編教師實行統一管理。聘用制教師工資發放標準和支付渠道等參照事業單位在編教師執行。


2014年10月,我們實行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改革之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按照新辦法,退休待遇,事業編制跟企業人員是完全一致的。

因此,平時待遇一樣,退休待遇也一樣,也就談不上有無編制和聘用制教師的區別。

現在很多地方在對學校進行去編制化。因為我們的編制限制比較死,比如說學校的職稱有固定的比例。很多年輕教師,即使各種資格都達到條件,沒有崗位的空缺仍然得不到職稱上的晉升,因此待遇就沒法提高,積極性得不到發揮。

但是沒有編制的聘用制教師就沒有這個問題,可以使用更加靈活的工資管理制度。

因此,招聘單位敢在招聘公告裡說,跟在編在崗人員待遇一樣的話,待遇肯定是有保障的。而且,沒有編制說實話如果不是考慮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的崗位晉升,反而管理更加靈活,更容易發揮自己的積極性,獲得更大的晉升空間。有點兒不是在編人員,勝似在編人員的感覺。

所以說,這種情況還是蠻不錯的,應該積極去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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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待遇相同不是所有待遇都與在編人員一樣。否則要在編人員幹什麼呢!所以說你並不是在編人員。

據我的經驗,可以這樣理解:

一、在編制內在崗位的人員依法享受的保險金和公積金,你同等享受,但不是一樣的享受,繳費基數等等可能不太一樣。

二、依法合規享受的福利待遇一樣。包括節日慰問、休假、年休假丶獎金等等。同樣的,可能享受的獎金金額與在編人員少。

三、崗位工資待遇、績效提成與在職在編人員一樣。

綜合以上三點,在職在編人員應當享有的,你都應該享有,但並非同等數額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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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期內各項待遇與在職在編人員相同,是聘用單位尊重聘用人員,實行同工同酬,但不等同於在職在編人員。

聘用人員工資待遇和職位有什麼法律規定?

聘用人員工資待遇和職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對在職工作人員,包括聘用人員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那麼,聘用人員工資待遇和職位,怎麼辦呢?

聘用人員,多是高年資的專業技術人員,沒有什麼技術專長的人員,一般沒有聘用的機遇。

單位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聘用這部分高年資專業技術人員,給予高年資專業技術勞動報酬的工資,比投資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划算多了。 既使投資培訓專業技術人員,遠水不解近渴,況且,培訓成熟了,翅膀硬了,遠走另擇高枝,雞飛蛋打,賠了夫人又折兵,太划不來了!

高年資專業技術人員, 一個單位願意聘用,一個願意應聘,老鄭碰見何氏,正合適,一拍既合,兩廂情願,豈不妙哉!

那麼,剩下的,一切的一切,都好辦了,怎麼辦?兩下協議,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框架內,解決一切的、所有的問題,簽訂聘用合同書,沒有什麼解決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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