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最高法案例:信訪程序已終結仍多次鬧訪非訪,構成尋釁滋事罪

判了!最高法案例:信访程序已终结仍多次闹访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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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法務之家

判了!最高法案例:信访程序已终结仍多次闹访非访,构成寻衅滋事罪

▌裁判要旨:

在信訪問題已經解決,信訪程序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多次到當地政府、省婦聯等部門,採取組織多人闖政府大門、堵辦公樓門、打橫幅等方式鬧訪,併到北京多次非訪、鬧訪,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行為已超出正常上訪表達合理訴求的範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民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應當採取合法手段,即便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則就會受到法律追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駁 回 申 訴 通 知 書

(2017)最高法刑申28號

周志榮:

你因尋釁滋事一案,對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人民法院(2015)鐵銀刑初字第00083號刑事判決和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鐵刑二終字第00084號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你的上訪行為是合法的維權行為,主觀上沒有擾亂社會秩序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你已滿七十五週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經組成合議庭認真審查後認為,原審認定你犯尋釁滋事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你在信訪問題已經解決,信訪程序已經終結的情況下,多次到當地政府、省婦聯等部門,採取組織多人闖政府大門、堵辦公樓門、打橫幅等方式鬧訪,併到北京多次非訪、鬧訪,破壞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該事實可由關於原食品公司退休職工要求補發取暖費及醫保卡增加4%計入個人賬戶的上訪答覆;關於市直國有特困企業退休職工冬季取暖補貼問題的會議紀要;關於研究解決食品公司和區二建公司農民工上訪問題區長辦公會議紀要;鐵嶺市信訪聯席會議辦公室關於銀州區周志榮等信訪事項公開聽證結論書;關於周志榮等22人進京上訪報告;關於原食品公司退休職工周志榮、王某等人信訪情況說明;鐵嶺市信訪聯席辦公室關於周志榮進京纏訪、鬧訪、倒流、滯留情況說明;周志榮2014年至今進京非訪、鬧訪情況說明;案件來源及抓捕經過等證據證實。

你的行為已超出正常上訪表達合理訴求的範圍,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民通過信訪途徑反映訴求,應當採取合法手段,即便是為了維護合法權益,也不得使用非法的手段,否則就會受到法律追究。

原審根據你的具體犯罪事實和認罪態度,判處你有期徒刑一年,已屬從輕處罰,量刑並無不當。年滿七十五週歲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並不意味著可以不受法律約束,可以為所欲為,也應遵紀守法,否則同樣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綜上,你的申訴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予以駁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覺服判息訴。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閱讀鏈接

信訪終結是指一件符合信訪受理條件的事項,經法定的程序處理後,信訪人應息訴罷訪而仍然堅持來訪或上訪,由專門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審核後作出予以終結的決定。在《信訪條例》中並未出現該字眼,這一說法與《信訪條例》規定的辦理、複查、複核三級程序有關。

所謂終結,意指結束、完結。具體而言,即終結後的信訪事項在信訪人提不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信訪機構不再予以受理,並轉請有關部門做信訪人的息訴、穩控、化解工作。

信訪終結必須達到以下兩項對應性要求:一方面,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其已根據信訪人的申請,按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履行完畢受理、辦理、複查、複核、告知等法定義務,當信訪人再次提出該信訪事項時,行政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另一方面,對信訪人而言,其已充分行使了《信訪條例》賦予的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處理情況、申辯、聽證、複查、複核等法定權利。

《信訪條例》關於三級程序的定義

辦理程序:《信訪條例》第33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規定表明,信訪事項的一般辦結期限是60日,最長期限是9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複查程序:

《信訪條例》第34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上述規定表明,如果上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複查請求,複查法定期限為30日。

複核程序:《信訪條例》第35條第1款:“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收到複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核意見。”上述規定表明,如果上訪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複核請求,複核法定期限為30日。

《信訪條例》第35條第3款:“信訪人對複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上述規定表明,信訪事項經過複核程序,即終結。

以上就是信訪實務中通常所稱的“三級終結”,即辦理、複查、複核三級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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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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