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個人信息被公開 是否有借鑑意義?

公開犯罪人員信息有沒有標準?

汪百川律師: “嚴重的犯罪行為”是指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嚴重”其實並不是指犯罪情節有多惡劣,或者影響有多大。關鍵是指他侵害的對象是未成年人,而且是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在這個文件當中,通過語言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稱為嚴重的犯罪行為。

馬文濤律師:信息公開增加了老百姓的知情渠道

一般老百姓來講,不會查(有沒有犯罪記錄),更多地是通過公開的信息。比如說和老賴執行一樣的有個大貼圖,是通過這種方式來告知老百姓有這種人在這裡。

汪百川律師:信息公開有更長遠的意義

更重要的是,禁止以後從事與兒童與未成年人接觸的一些相關工作。比方說像幼教,教師或者說其他的能與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觸的。防止後續再犯罪的發生。

信息公開是否侵犯了個人隱私

馬文濤律師:信息公開是為了保護更多人的利益

此項制度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誕生於美國,1994年,美國新澤西州7歲女孩梅根·康卡被鄰居強姦並謀殺,而這個鄰居之前因實施過兩次針對兒童的性侵犯罪行為被判刑。梅根的媽媽說,如果自己的女兒知道侵害人有性犯罪的歷史,那麼她就會有所防備。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梅根法,強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釋或刑滿出獄後,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並公佈給社區知悉。

作為一個有前科的犯罪分子,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做這種利益的區分,我覺得很有必要。而不能因為犯罪人員的個人隱私就不公開,而先把你的隱私暫時擱置一下,符合社會治理的要求。

汪百川律師:國外對此類犯罪者的限制相當苛刻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也有類似的情況,比方通過電子腳鐐的方式把這種涉嫌針對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相關的犯罪人員,他們的位置,個人的信息,標識在APP上,或者標識在地圖上,或者通告全社區。

像韓國同樣的通過電子腳鐐的形式,對這些犯罪人員進行標記,乃至於通過服藥的方式對他們進行化學閹割。這些方式都對他們的人權造成了一定的減損或者限制,但是這樣的減損或者限制本身,所帶來的這種對社會的益處,要遠大於對他們實際的限制。

信息公開的案件涉及到錯案怎麼辦?

汪百川律師:需要有相應的追責制度予以跟進

任何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當中都存在著出現錯案的風險,這個也是必然的。因此就需要有相應的追責制度予以跟進。如果公開信息錯了,不僅僅只是行政懲戒一下,或者說是通過違紀處罰形式進行懲戒。那可能就要涉及到刑事責任,甚至是民事賠償。

首創犯罪信息公開是否可以起到示範性作用?

汪百川律師:中國版“梅根法案”還需配套制度跟上

是在社會輿論比較熱或者關注度比較高的情況之下,進行一種試水。政府也應該拿出一定的態度來做表率。但是我個人認為,這種形式並不是非常地妥當。因為在其他相應的制度還沒有非常齊備之前,如果把公開犯罪人信息的方式立刻地鋪開到全國,可能會造成更嚴重的一些後果。

之前在微博上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個小學生,她說她自己被老師強姦了,事後查明是她的叔叔教唆她這樣去講的,像這樣的情況,像這個老師 ,乃至於他這個所在學校的領導,都要受到嚴厲地追責,在事前在這個事實還沒有查明的時候,他們要揹負相當大的輿論壓力,然而這個教唆她去說謊的這個親屬,本身卻不需要承擔太多的責任,那麼在這個時候就出現了一個嚴重的不平衡,我是覺得我們需要有一個相應的制度,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了,那麼誣告的人,或者說其他實施違法犯罪的人,應當受到相應的追責,這樣才能夠保證,法律的公平和正義。

如何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馬文濤律師:事前教育很重要

我覺得在目前來講,更多的法律保護是事後的,更多的父母本身應該要花更多時間去陪伴孩子。其實幼兒的成長過程中,心理狀態也很重要。

汪百川律師:加強事後對受害人的心理輔導

事後除了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追責以外,對受害人的心理輔導和干預是更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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