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丨老婦結婚後一直在戶口所在地耕種、生活,其能否享受戶口原籍的土地補償款?

以案說法丨老婦結婚後一直在戶口所在地耕種、生活,其能否享受戶口原籍的土地補償款?

隨著我國城鎮化建設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土地被國家或地方建設而徵收,因而出現了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近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融水鎮某某村某某屯第三隊依法被判支付原告楊女士土地補償款13萬餘元。

未獲徵地補償款 老婦起訴三對象

以案說法丨老婦結婚後一直在戶口所在地耕種、生活,其能否享受戶口原籍的土地補償款?

楊女士今年50多歲,是柳州市融水縣融水鎮某某村某某屯的村民,自出生至結婚,其一直居住在該村屯且從未將戶口遷出此地。2017年,楊女士所在的該村屯第三生產隊(下簡稱第三隊)的部分土地被徵用於融水異地扶貧搬遷縣城安置建設項目用地,根據第三隊集體商討一致,確認徵地所獲補償款按照該隊的人頭進行平均分配,即該隊成員人均分配補償款 130420.93元。但在分配徵地收益之前,該隊採用隊內成員開集體會議討論表決的形式,認定楊女士非該隊村民,認為其不具備獲得徵地補償款的資格,不同意向其分配相應的補償款。

第三隊集體土地的所有補償款到位後,由 當時的隊長李某某前往代領,後逐一發放到該隊各成員手中。因發放相關補償款前,該隊已經對獲得補償款的名單作了公示,公示名單中並沒有楊女士的名字,因此其並未獲得相應的賠償款。

以案說法丨老婦結婚後一直在戶口所在地耕種、生活,其能否享受戶口原籍的土地補償款?

“我的戶口一直在村上,我屬於第三隊隊員,多年來也一直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現在政府徵收我隊的土地,為何隊上其他成員獲得了徵地補償款,而我卻得不到?”楊女士認為,她本就是第三隊的成員之一,理應獲得徵地補償款。可其多次找該村村民小組、第三隊以及第三隊隊長李某某協商,均無果。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楊女士一氣之下將該村村民小組、第三隊及第三隊隊長李某某三方一併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三方向其支付相應的徵地補償款。

三被告方庭上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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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楊女士的訴請,村民小組、生產隊、李某某三方無一承認自身有責,並齊稱楊女士告錯了對象。涉案村民小組辯稱,該村民小組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就分為了八個生產隊,分隊時不但分配人員,還分配土地,各隊分得的土地歸各隊集體所有,再由各隊自行分給各隊的村民。楊女士訴稱的被徵收土地系該村民小組分給第三生產隊的土地,該地的所有權屬第三隊集體享有。在簽訂有關的徵地協議時,並非由該村民小組與縣徵地辦簽訂,而是由第三隊簽訂的。第三隊獲得徵地收益後,如何分配收益均由該隊村民集體討論決定,該村民小組從未派人參與,也無權參與,第三隊的徵地收益款該村民小組未有分到,所以楊女士起訴該村民小組支付土地補償款,完全是告錯了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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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隊辯稱:自該村民小組分隊成立起,楊女士就沒有分在第三隊,隊上也未有向其分配土地。該隊當初是同情楊女士沒有田地耕種,所以集體同意多分土地給其弟,後由其弟交給其耕種,實際上是借地給其耕種行為。以前該隊獲得的有關收益,從未分配給楊女士,她也沒有提出過異議。此次被政府徵收的土地為第三隊集體所有的土地,經隊上各戶村民開會談論,大家同意徵地收益按人口平均分配,由於楊女士既不是第三隊村民,也沒有分得該片土地,所以該隊認為其無權享受此次的徵地收益。楊女士以水田承包證登記其為該隊的集體組織成員這一說法,該隊予以否認。第三隊認為,楊女士認為其有權享受徵地收益,應當起訴第三隊的所有村民,因為徵地收益是第三隊村民集體決定分配的,任何一人都無權做主,而且徵地收益現已全部平均分配到各戶村民手中,隊集體已無分文,楊女士起訴第三隊主體不合,且無意義。

第三隊隊長李某某辯稱:2017年,他擔任第三隊的負責人,為了簡化手續,該隊集體推選其作為代表與徵地辦簽訂協議和領取補償款。徵地收益如何分配,是由集體決定,不是由他個人決定的。由於楊女士不是第三隊村民,隊集體當時開會討論不同意分配徵地收益給她,如今楊女士起訴他向其支付土地補償款,屬於告錯對象。李某某請求法院駁回楊女士對他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涉案生產隊支付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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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縣法院審理後認為,涉案的第三隊僅是該村村民小組中的一個生產隊,該生產隊的土地的所有權應當歸屬於村民小組集體所有,生產隊的村民僅享有經營管理權。由於涉案被徵收的土地的所有權屬涉案村村民小組,而該村民小組已將土地分給涉案村屯第三隊承包經營管理,李某某代表該隊領取了涉案徵地補償款,該村民小組、該村屯第三隊以及李某某均與該案有利害關係。因此,該村民小組、該村屯第三隊和李某某是該案適格的被告主體,不存在三被告方所稱的楊女士訴錯對象一說。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是指常住戶口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享有的權利並依法履行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義務的人員。首先,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該案中,楊女士自其出生時起戶口就依法登記在涉案村屯,其結婚後戶口也沒有遷出,因此,楊女士自其出生時起應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屬原始取得。其次,楊女士在庭審過程中提供的證據——1996年該村村民小組作為發包單位的《土地延期承包證》,該證據證明了楊女士作為戶主在涉案村屯第三隊生活、生產,並以承包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實。因此,融水縣法院認定楊女士是該第三隊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以案說法丨老婦結婚後一直在戶口所在地耕種、生活,其能否享受戶口原籍的土地補償款?

關於楊女士對涉案土地補償款是否應享有權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該案中,涉案村屯第三隊領取的土地補償費是對該隊所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楊女士作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一,對涉案補償款其應當與其他成員享有同等的待遇,現該隊以村民會議決定的名義不給予其補償款,侵害了楊女士的合法權益,該隊應當承擔向楊女士支付相應土地補償款的責任。基於涉案補償款該村屯第三隊已全部按人頭髮放給其他成員,該隊可以要求其他成員將多領的補償款退回集體,由集體向楊女士支付。

而對於楊女士請求涉案村村民小組和李某某承擔支付補償款的主張,經查明,因該村民小組已將被徵收的土地分給該村屯第三隊經營管理,其既未領取該被徵收的土地補償款,也未參與對土地補償款的分配,其未實際侵權楊女士的合法權益。而李某某代表涉案村屯第三隊領取了土地補償款,是履行職務行為,是否給予楊女士分配補償款是集體決定。因此,楊女士請求涉案村村民小組和李某某共同承擔向其支付補償款的民事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融水縣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融水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由涉案村屯第三隊向楊女士支付土地補償款130420.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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