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就不可以繼承遺產?

【案件】

蔡麗珍與張建元為夫妻關係,兩人婚後未生育子女。張建元已於2006年12月4日病故,生前與蔡麗珍共同居住在錫山區東港鎮港下社區張巷上10號三間二層樓房和張巷上9號的三間平房內。

張建元於2006年11月19日在病重期間書寫遺書一份,載明:“我去世後,東面三間樓房使用權歸我妻蔡麗珍,西面三間平房也歸我妻蔡麗珍安身之處,如我妻蔡麗珍今後嫁人,三間平房歸我侄子張超軍所。”在遺書上有蔡麗珍、張勝元、兄長朱榮法、姐夫孫進德、蔡建東等作為見證人簽名。遺書中所列張超軍系張勝元之子、張建元之侄子。


再婚就不可以繼承遺產?


蔡麗珍與張堅平於2007年6月12日登記結婚,於2007年10月對三間平房進行修繕和牆面粉飾,2008年4月生育一女,同年11月在該平房內為女兒舉辦“百日酒”。所以張超軍想拿回張建元的遺產,故此向法院提出訴訟。


再婚就不可以繼承遺產?


【法院判決】

關於張巷上9號三間平房,因張建元所立遺囑中就該處遺產的繼承設定了約束內容,即“如我妻蔡麗珍今後嫁人,三間平房歸我侄子張超軍所有”,該約束內容有違法律規定,故涉及遺贈的內容無效,張超軍無受遺贈權,理由如下:婚姻自由是我國憲法規定的一項公民基本權利,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基本婚姻制度,具體而言體現為婚姻自主權這一人格權利,即自然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主自願決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強迫與干涉。張建元去世後,蔡麗珍是否再婚應完全由蔡麗珍自行決定,如蔡麗珍選擇再婚也是人之常情,故張建元立下遺囑但設定了約束內容,限制蔡麗珍的婚姻自由,違反了有關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故張建元所立遺囑中“如我妻蔡麗珍今後嫁人,三間平房歸我侄子張超軍所有”的內容應屬無效,即張超軍受遺贈的內容無效。

【小百拓展】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囑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張建元在訂立遺囑時,應當先區分好哪些財產是屬於自己名下的,哪些是屬於配偶的,當界定不清時,即使訂立了遺囑,也會出現無效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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