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訴未判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獲支持

案情:

原、被告於1993年經人介紹,相互認識後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兒趙某乙,××××年××月××日生育兒子趙某丙。××××年××月××日原被告雙方在涉縣民政局進行了結婚登記。後來,原、被告因生活瑣事發生糾紛,原告稱於2010年到外地打工,雙方開始分居生活,兒子趙某丙現隨原告米某共同生活。2014年2月10日,原告以感情不合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於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涉民初字第14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准許原、被告離婚。判決後,原、被告夫妻感情並未出現轉機,原告於2015年2月9日再次將被告趙某甲訴至本院,請求判決與其離婚並要求撫養兒子趙某丙。

第一次起訴未判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獲支持

法院觀點:

准許原告米某與被告趙某甲離婚,原、被告兒子趙某丙隨原告米某共同生活。理由如下:

一、2014年7月8日法院判決不准許原、被告離婚後。原、被告夫妻感情並未出現轉機,仍處於分居狀態。

二、原告於2015年2月9日再次將被告趙某甲訴至本院要求離婚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應當認定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三、經法院查明原、被告兒子趙某丙現隨原告共同生活,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應繼續隨原告共同生活為妥。

第一次起訴未判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獲支持

律師補充:

1、 如果人民法院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的,當事人在六個月之後,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遞交必要的證據。被告不受此期限限制。

2、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3、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由雙方協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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