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在馬路上曬糧食了!引發人命官司要擔責

呂某是沭陽縣某鎮的一名農民,去年秋天,家裡玉米大豐收。為了晾曬,呂某將玉米攤放到家門前的水泥路北側路面上。

當日上午,村民宋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去自家承包的地裡拉秸稈。經過呂某家晾曬玉米的路段時,宋某見北側半幅路面曬了玉米,便小心翼翼地沿南半幅路面行駛,結果因路面太窄和自己處置不當,連車帶人掉入路南側的深溝中。

路人見狀趕忙報警,警方和當地村民迅速到現場施救,但宋某還是不幸身亡。


別在馬路上曬糧食了!引發人命官司要擔責


誰應擔責成爭議焦點

事故發生後,宋某的父親、妻子找到呂某、當地政府、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管理站要求賠償,但一直沒有結果。今年4月,宋某的家人將四者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四被告賠償各項費用合計47萬餘元。

“她要是不在路上曬玉米,鎮政府、交通局、公路站要是管好那段路,不讓人在上面曬玉米,我丈夫也不會掉進溝裡淹死。”法庭上,宋某的妻子聲淚俱下地哭訴道。

呂某辯稱,她在水泥路北側曬玉米是事實,但並沒有設置磚頭、木棍等障礙物,宋某無證駕駛,不會開拖拉機,拖拉機還沒號牌,是他自己處置不當掉進溝裡,和她曬玉米沒有關係。

鎮政府答辯稱,涉案的水泥路是其牽頭籌資建設的,道路建成後其委託周邊的村委會負責管理。雖然呂某曬糧食佔用部分路面,但所曬糧食沒有超過道路中心線,路的另一邊足夠宋某駕車行駛,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手扶拖拉機,因駕駛不當而造成事故,事故發生是宋某自身造成的,鎮政府不應承擔責任。

縣交通運輸局則表示,村民在路面上晾曬玉米,交通局不是該道路的管理人,不該對此負責。

縣公路管理站答辯稱,涉案路段系無名道路,並不屬公路站的管理範圍,請求駁回原告對其訴訟請求。

“誰能想到,曬糧食也能曬出官司來。”庭下旁聽席中,呂某的家人也念叨著冤枉。原來,村裡沒有專門的場院,每年,農戶都會在村口路邊晾曬糧食,沒想到,這習以為常的事卻給家裡招來一場官司。


別在馬路上曬糧食了!引發人命官司要擔責


玉米晾曬人和道路管理者被判擔責

沭陽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在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呂某在道路上晾曬玉米佔據了近半幅路面,妨礙了車輛通行,致使宋某駕駛手扶拖拉機只能在水泥路的南側半幅路面上行駛,掉入路南側深溝中溺水死亡,呂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鎮政府系涉案道路的建設者、管理者,依法對道路負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通暢義務,對於路面上妨礙通行的物品應予及時清掃和排除,鎮政府對呂某在道路上曬糧食的行為未及時予以制止與排除,未盡到管理義務,對宋某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於鎮政府已將該道路委託給周邊村委會管理的辯解,因其未提供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還指出,宋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輛,行駛中操作不當而掉入深溝中,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自身應承擔相應責任,故應減輕呂某、鎮政府的賠償責任。原告主張交通局、公路站負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沭陽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原告因親屬宋某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1.05萬元,由呂某賠償6000元,由鎮政府賠償4500元;原告因親屬宋某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等合計43萬餘元,由呂某賠償20%即8.6萬餘元,由鎮政府賠償15%即6.4萬餘元。

鄉村公路上曬糧暗藏三大危險

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道路管理者不能證明已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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