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罵人心臟病發作死亡,結果對方過失殺人被捕,你怎麼看?

修然信箱


我認為的哥對摩的男的死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從現場視頻可以看出,一輛出租車停在路邊,前方停著一輛摩托車,旁邊一位疑似摩托車主的男子正在與出租車司機爭執。視頻中有路過者問發生了什麼事,一位女士稱就是別了一下。雙方不斷用言語互相攻擊,期間有一位與該摩托車隨行的女士一直在勸摩托車主快點離開。


摩托車主隨後又在出租車旁爭執了幾句後返回摩托車,準備騎車離開。但就在他準備發動車子時,突然向前倒下,撲倒在出租車前蓋上。隨行女士立即對其進行搶救,並讓路人幫忙打120,搶救時該女子稱摩托車主有心臟病。但最後,摩的男還是經搶救無效死亡。

作為旁觀者,我看到的是摩的男全程咄咄逼人地辱罵的哥,而的哥在忍無可忍之下予以回擊。但無論在語言尺度上,還是在音量頻次上,的哥一直都處於下風,完全不是摩的男的對手。

據此我們可以得知,的哥並非此次罵戰的“始作俑者”,更沒有主動推進這場罵戰。況且,被當中辱罵予以回擊是人之常情,誰也不能苛責他具有過錯。更重要的是,的哥無論如何都無法預見摩的男會因此死亡,在主觀上他對摩的男的死沒有過失。

我認為,摩的男是自己罵人罵得心臟病發而死,與的哥沒有任何關係,他的死應當定性為意外事件。如果這種情況都要擔責,那以後別人找上門來罵是不是還要逃到九霄雲外去?以避免他罵人罵得心臟衰竭而猝死?不得不說,真是那樣的話就荒唐至極了。


冰焰


目前這個案子已經引起上級檢察院的重視,我們看看會不會糾正這個結果。

男子與的哥鬥狠身亡,我的觀點,這個案件,出租車司機只承擔民事責任,不承擔刑事責任,過失致人死亡罪的認定是錯誤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得有過失的行為,的哥司機沒有與之衝突,並無過失行為,如果刮碰,可按道交法判,而不是刑法。

這個案件,其實就等於摩托車男自己把自己氣死的,而的哥事實上保持了高度剋制,我們從視頻裡可以看到,是摩托車司機跳著腳的要幹仗。

這個案子檢察院真不該批捕的,摩托車司機家屬可到法院民事訴訟。當地上級檢察院已經發現問題,我估計大概率要更正結果。 法律的根本目的在於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

【哈爾濱摩托車司機與的哥起爭執心臟病發身亡 的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批捕】今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出租車司機滕某停車後,突然一摩托車追上來踢打車門,認為滕某別了他的車。摩托車駕駛員妻子多次勸阻,但摩托車駕駛員仍不依不饒,最終心臟病發作倒地。滕某參與施救,但摩托車駕駛員不幸離世。6月28日2時,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車司機。


韓東言


男子罵人心臟病發作死亡,結果對方過失殺人被捕,你怎麼看?

該事件,哦,不是,由於當地檢察院已經批捕,因而是“刑事犯罪案件”,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

如何看這個案件?

可以從兩方面來看:

第一:責任。 的哥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

第二,公檢方明顯枉法,當地公檢方應該被追責。

的哥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這個問題,實質上,首先不是法律問題,而是醫學問題。

從事發視頻來看,身材肥大的摩托車車手是在糾紛行將結束,已經跨上,並發動摩托車準備離開是突然暈厥,被平置地面後還存在嘆息樣呼吸,手臂還能移動。

結合其心臟病史,騎手應該是冠心病發作導致的心跳驟停,並最終導致心源性死亡。

死亡的原因,當然是他的心臟病,急性發作導致的心跳驟停。

雖然很多因素都被認為是心跳驟停可能的危險因素,比如,該事件中摩托車手的激動情緒。但這些危險因素與病發之間並不存在因果關係,甚至經常是毫無關係。

社會上,對心跳驟停、心源性猝死普遍存在錯誤認識,往往把與心跳驟停同時或者先後發生的事情當成發生的原因,並將責任歸於這個原因。


從醫學上講,這種邏輯是錯誤。

世界著名的馬斯特裡赫特猝死研究中,67%的猝死者在事件發生時處在靜息狀態,沒有任何誘發因素

另外,關於心跳驟停的兩個50%值得特別強調,有利於對事情的理解。

一個是,發生在年輕人的心跳驟停,有50%沒有心臟病發作史,首次發作就是以心跳驟停的形式呈現

另一個是,80%的35歲以上心跳驟停的原因是冠心病,而冠心病患者中的50%是以心源性猝死的形式結束生命

因此,可以說,對於心跳驟停、心源性死亡而言,唯一的原因是猝死者自己的心臟病。而發作,很大程度上來說是隨機的。

就今天討論的事件來說,摩托車車手本身患有冠心病,什麼時間發作,以什麼樣的形式發作,很大程度上是隨機。

如果說情緒激動是誘因,以視頻中該男子表現出的做派,大概率上,該男子沒有一天不會激動1次甚至N次。那麼多次激動為什麼沒有誘發發作?偏偏這一次誘發了呢?

另外,從統計學上講,67%無誘因的心源性猝死的誘因又是什麼呢?

因此,該男子心臟病發作、心跳驟停的發生,其實是隨機的,跟與的哥的糾紛沒有因果關係,甚至沒有關係。

那麼,的哥自然不應該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如果細究此次糾紛原委,與摩托車車手同行的女士稱“就是別了一下車”。

的哥甚至根本沒有意識到“別了一下車”這件事,也不知道摩托車在追他。因為,如果知道的話,不可能停下車與自己的妻子說話“等”著摩托車追上。

而摩托車車手,追上以後,連續辱罵的哥,並猛踹的士車門,並向的哥連續叫囂“服不服,不服到XX(聽不清)找他”等。

而整個事件中,似乎根本沒有聽到的哥有任何“回嘴”。

也就是說,對於該糾紛,的哥幾乎自始至終是被挑釁甚至被欺侮一方,整個糾紛似乎完全是摩托車司機一手挑起。因而,的哥似乎沒有什麼責任。

同時,據說,摩托車還是沒牌的黑車

在城市街道公然騎乘沒拍照的摩托黑車,並對的哥大肆挑釁和辱罵。

什麼人可以如此囂張?

據說,騎黑車的摩托車車手是當地特警隊的一名輔警。

總之,無論從醫學上,還是糾紛責任來講,的哥沒有任何責任可言,更沒有什麼過錯,又何來的“過失致人死亡”?

要知道,漢語中“致”就是“導致”,指的是事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公檢方的枉法裁定

事發於6月27日,到現在接近4個月。這4個月之間發生了什麼?

似乎是,公檢雙方用4個月的時間完成了對的哥罪名的羅織。

目前公開的信息有,6月28日,就是事發的第二天,的哥就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刑事被拘留——也就是說,案件從一開始,就被公安部門定性並立案為刑事案件,儘管實施刑事拘留和偵查的當地公安部門現在極力撇清與該案件性質認定的關係。

案件認定的一個關鍵證據是,網傳的一份當地公安分局的《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對摩托車司機死亡原因的法醫鑑定意見為“吳某某符合生前在爭吵、過度疲勞等狀況下,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

——這個鑑定結論很可笑,法醫鑑定原本只應該呈現屍體標本上能看到的,那就是“符合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而這份不倫不類的鑑定,似乎暗示“生前在爭吵、過度疲勞”構成了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的原因。

尤其是“過度疲勞”是怎麼回事?難不成指的是摩托車男“操的哥他媽(辱罵的話)”、踢踹的士車累著了?

的哥“有罪”的這份鑑定報告,大概是檢方於9月對的哥批捕決定的最“強有力”的證據。

檢方的批捕,意味著檢方認定的哥的刑事犯罪是既成事實,將會向法院提起刑事犯罪指控。

網絡“公審”再次主持正義?

然而,公檢兩方用了4個月的時間羅織的的哥刑事犯罪指控,一經網絡曝光引發關注,就招來了涉事檢察院上級部門,哈爾濱市檢察院應對輿情的複查決定。

目前從輿情來看,公眾幾乎完全一邊倒地力挺的哥無責。

大概齊,這一次,檢方也不會例外的順應民意,撤銷逮捕決定,撤銷刑事案件認定。

也就是說,很大可能,網絡的預“公審”再次主持公道,為的哥討回正義。

這是好事嗎?

並非。

該事件,即使完全不懂醫學和法律的公眾,一眼就能看出事情的責任和對錯。

而當地公檢部門是國家一級執法機關,工作人員都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加上還邀請了醫學專家參與了法醫鑑定,就是這麼一大幫子專家,用了4個月時間卻羅織出無辜的哥刑事犯罪的罪名。

這是為什麼?

唯一的解釋就是枉法。

就像前段甘肅慶陽遭猥褻女生事件中當地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一樣,哈爾濱當地涉事的公檢方也應該被追究枉法的責任。

然而,當法律經常性需要網絡“公審”來主持正義時,這是一種悲哀,而非幸事。

P.S 哈爾濱檢察院的審查通報新鮮出爐:的哥不構成犯罪,撤銷原批捕決定,建議警方撤案

——不出答主所料,網絡預“公審”再次主持了正義,我們的公檢部門再次公共接受網絡的普法教育。

但是,答主真心希望,我們的公檢法等司法、執法機關,不要總是指望網絡來給它們普法,好伐!


掙脫枷鎖的囚徒


的哥出租駕,遇妻車停下,兩人說說話,嘰嘰又喳喳。

一輛摩托到,騎手好高大,身後老婆坐,雙手摟著他。

車停騎手下,嘴裡就開罵:你這小雜種,把我摩托刮,居然跑得快,將我當寶耍,害得老子追,汗流把背浹,幸得天有眼,終於被我抓。邊罵邊提腳,踢向車門砸。


的哥不承認,兩人口角發,越爭越激烈,騎手老婆怕,勸夫不要鬧,離開快回家。騎手聽不進,繼續人發麻,惹發心髒病,轟然倒地下,抽搐嘴巴歪,奄奄一息啦。

騎手老婆哭,急把人中掐,的哥也施救,報案打電話。最終事已晚,閻王騎手拉。民警現場赴,仔細搞調查,卷送檢察院,批示的哥抓。

是非與曲直,民眾議論大,有說抓得好,有說不該抓,公說公的理,婆說婆的話。此事依我看,重點是剮擦。如果沒剮擦,騎手找麻紗,那是自找死,不能怪人家。如果有剮擦,的哥責任大,逃跑先不對,賴錯更該罵,如果動了手,活該受懲罰。自己苦酒釀,必須自己呷。



檢察院出面,應當知真假,堂堂法機關,不會亂枉法。石頭天上打,終會落地下。凡事皆冷靜,可以少奇葩。


平淡人生一帆順


看到這個事情以後,心裡被驚嚇了一下,不知道有沒有人補償我這個被驚嚇的“精神損失費”呢?只是因為和對方吵架,然後對方自己突發心臟病倒地,雖經過眾人急時搶救但是“迴天無術”離世,個人認為這件事情最多需要一點人道意義上補償,為什麼這麼說呢?

首先這位摩托車男司機就是有錯在先,你摩托車無牌上路,另外你有駕駛證嗎?哪怕有但是你駕駛無證車輛上路,這難道不用承擔責任嗎?難道你還有理由出來指責他人。

其二,對於車輛剮蹭不是隻聽你一句話就可以的,當時候你老婆已經在極力勸阻說明這其中肯定有隱情;另外雙方對於交通問題有分歧可以找交警,你這種故意到汽車前直停車,你不知道很危險嗎?別忘記你還載著你老婆呢;你又有什麼理由直接踹出租車司機的車呢?

重點,這個過程中司機大哥一直是保持克制的,摩托車司機的老婆也是一直在勸阻,只是他自己一直不願意就此罷休,一直咬著不放,試問出租車司機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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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小世界


目前,摩托男與的哥鬥狠後身亡一事已有定論:據當地檢方通報,的哥未加害不構成犯罪,撤銷批捕、建議撤案。



霍小姐以為,執法部門的最終判定彰顯了社會公平正義,有效遏制了一些“惡人”仗病欺人、無理取鬧的囂張之舉,無疑向廣大公眾傳遞出了一個不乏正能量的、明確積極信號。

此前,愛爭強好勝、惹事生非之摩的司機吳某在與人爭吵中,不幸心臟病發作死亡,而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出租車司機滕某則被刑事拘留。

此事一經媒體公佈,引發網民一片洶洶熱議。 支持這一處理的人認為,出租司機你再有理,畢竟困你爭吵,導致了人家心臟病發作,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質疑/反對這一處治者認為,明顯摩的司機是無理取鬧,惹是生非,而人家的哥只有回懟爭吵,並未動手,這樣處置豈不是冤枉了人家?且有損社會公平和正義?!



根據《刑法》有關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主觀上應存在過失,客觀上應有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當地檢方通過認真翔實的調查,發現二人事先並不認識,摩的司機與的哥爭吵時,也並未有心臟病發作症狀,當然的哥也更不會知道他是一個心臟病患者。

最為關鍵的是,的哥只有爭吵而沒有動手,即二人沒有發生直接的肢體接觸行為,所以檢方判定,的哥主觀上沒有罪過,客觀上也沒有加實施行為,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不過這也從一個方面,警示告誡人們,有時對錯、得失反轉就在一瞬間。倘若的哥一怒之下意氣用事,動手打了摩的司機,那麼即便本來自己有理,也會因一念之差吃了官司,受到處罰。可謂一步錯步步錯,一失足釀成千古恨。這才是吃瓜群眾,最應該汲取的事件經驗和教訓。


霍小姐的八卦爐


這個案子應該是屬於意外事件,出租車司機絕對不應該負刑事責任 。最多出於人道主義,負一點點民事責任就可以了。

看了視頻,全程只看到摩托車主情緒激動,出租車司機基本上沒有還口。在這種情況下,摩托車主自己把自己氣死了,反而說出租車主過失致人死亡,總是說不過去。

更何況 所謂的過失也得有注意義務作為前提。如果明知對方有心臟病,而故意和對方吵架,導致對方死亡,這是故意殺人。如果知道對方有心臟病,但是無所謂,不做理會,這是過失致人死亡。

而題目中這種,我們不能要求一個路人面對上竄小跳生龍活虎的摩托車司機,覺得他有心臟病。再說出租車司機一點過激行為都沒有,何來的過失呢?所以這出租車司機應該立即無罪釋放。


律師獨角獸


視頻顯示:一黑衣男將一輛無牌摩托車停在一輛出租車前,黑衣男不停辱罵出租車司機,並上前拉出租車車門;

身邊有人勸阻,黑衣男不聽,多次向出租車司機鬥狠,雙方發生口角;

2分鐘後,黑衣男騎上摩托車準備離開,剛發動摩托車就歪倒在出租車引擎蓋上;

一紅衣女說“他有心臟病”。有人將黑衣男平放在地上,女子則按壓他的心臟和人中。


此事發生於2018年6月27日下午4時左右,出租車司機滕某當時將車停在飯店門前與妻子說話,突然一輛摩托車追上來踢打車門,還動手打人。摩托車駕駛員的妻子多次勸阻他趕緊走,但摩托車駕駛員仍不依不饒,最終心臟病發作倒地。滕某參與施救,但摩托車駕駛員不幸離世。

6月28日,滕某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南崗分局的《鑑定意見通知書》顯示,摩托車司機符合生前在爭吵、過度疲勞等狀況下,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

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滕某。


滕某以過失致人死亡的罪名被批准逮捕,那麼滕某的行為是否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呢?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過失犯罪,是指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導致他人死亡後果的行為。

行為人的過失與他人的死亡後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行為人的行為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因果關係的,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有兩種情況: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

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


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既沒有疏忽大意的過失,也沒有過於自信的過失,他人的死亡是由於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導致,那就屬於意外事件,行為人不負任何刑事責任。


那麼具體到本次事件中,就有兩個問題:

1、事實上的:摩托車駕駛員的情緒激動和過度疲勞是不是滕某與其爭吵引發的?

從視頻和當時在場的出租車司機的反映可以看出,當時滕某停在原地,摩托車司機追上來踢打車門並辱罵、要打滕某(一上來就激動的不行,這個時候滕某還沒有任何反應),在其妻子的勸阻下,他仍不依不饒。

摩托車駕駛員的情緒從引發到爆發到病發,一直是他自己在洩憤。

即使滕某辯解幾句,也不屬過分的舉動。

也就是說,導致摩托車駕駛員冠心病急性發作的誘因:情緒激動、過度疲勞,不是滕某的行為引起的。

滕某沒有造成摩托車駕駛員的情緒激動、過度疲勞,那麼其冠心病發作與滕某也就沒有什麼關係。這在刑法上叫做滕某的行為與摩托車駕駛員的死亡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就不涉嫌犯罪,就沒有刑事責任承擔。

2、主觀上的:滕某當時能否預見到爭吵會導致摩托車駕駛員情緒激動以致病發死亡?

如果不能預見到,那麼滕某也就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了。

這個需要從基本的常識來判斷。從行為本身的危險程度、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的認知水平,判斷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能否預見結果的發生。

在對方氣勢洶洶的挑釁中,辯解、爭吵幾句並不會產生什麼危險性,你總不能要求人家在被打、被罵的情況下,連一點反應都不能有吧。

所以,滕某是不會知道自己辯解或者爭吵幾句就會引發對方冠心病發作的死亡後果的。

不能預見,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過失。沒有過失,也就不會涉嫌過失犯罪。

3、先有因、後有果,這是不能逆推的。

事件已經客觀發生,行為與後果的發展過程已展現出來,不能就由此來逆推行為人應當預見。

因為這樣做,就是客觀歸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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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自己把自己給罵死了,卻讓別人來背鍋,合適嗎?

最新的警方消息來了:出租車司機客觀上沒有加害摩托車司機吳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檢方已經撤銷了對出租車司機滕某的案件。

這個事件其實就是路怒症的真實寫照:吳某駕駛摩托車行駛中,滕某駕駛出租車兩次超越了他,這讓他很生氣,覺得影響了他的正常行駛,雖追趕上去別停出租車,然後和滕某理論。期間吳某還動手拍打了滕某,滕某下車和他吵起來,吳某至少提出兩次約鬥。最後被雙方妻子勸住了。

後來吳某騎車要走時卻倒地不起了,出租車司機協同他人積極救助並送往醫院,但是吳某心臟病突發已經不治身亡。


雖然經過調查取證,的哥免除刑罰,那是因為雙方為陌生人,未知對方有心臟病。其實氣死人也是負有責任的,只不過也是分情況的,如主觀有惡意的,雙方都有過錯等,不同情況的判處也不太一樣!

所以這裡也給大家提個醒,出門在外,還是要和氣待人,給別人過不去也是給自己過不去,尤其是自知自己有心臟病還要生氣吵架,那不是往死裡坑自己麼!


如意島會理財


應該什麼責任都不用承擔!

從視頻來看,吵架也是摩托車男要吵架的,自己氣急敗壞的找出租車司機的事情。本來好好的,電動車男騎摩托追過來,就說出租車別了他的摩托,這時候出租車司機從視頻上來看一直也很剋制,也沒有什麼刺激他的言語,而他的妻子也在一旁勸說。結果都沒我用。最後摩托車男突然心臟病發作,後來就沒有搶救過來,這個結果應該是誰也沒有想到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首先是要有過失,並且這個過失是致人死亡的重要原因。這個吵架,說實在話是摩托車男追上來猛踢出租車要找事的,而且說話不依不饒的,結果自己發作心臟病死亡。這個過程中,的哥有什麼過失呢?還是摩托車男自己過來踢車門吵架,然後由於自己激動造成心臟病發作死亡。這個出租車司機感覺沒有責任和過失。

退一萬步說,的哥即使是別了他的車,可能也是開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也沒有造成什麼嚴重的後果。而摩托車男當時肯定是沒有因為別車而受傷,那跑過來踢車們吵架明顯也是自己找事的行為,結果因為自己找事罵架而心臟病身亡,這個能怨到出租車麼。顯然感覺出租車司機和摩托車男死亡沒有聯繫的。

2018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哈爾濱的哥滕某停車後,突然一摩托司機追上來踢打車門,認為滕某別了他的車,還要跟他約架。摩托司機的妻子多次勸阻,但他仍不依不饒,結果突然心臟病發作倒地,的哥參與施救,但對方還是離世,目前的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被逮捕。6月28日2時,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的滕某被刑事拘留。9月上旬,南崗區檢察院批准逮捕出租車司機。

如果出租車司機過失致人罪成立的話,那麼醫院的醫生是否就不敢救人了,救過來還好,如果救不過來是否都是這個罪呢。

綜上所述,感覺出租車司機沒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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