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管理费用”有十二点需要引起注意

本期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主表第5行——“管理费用”项目的填报要注意些什么呢?

填报“管理费用”有十二点需要引起注意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的费用,是特指申报纳税期间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因此,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只要符合税前扣除基本条件和一般原则规定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以及税法没有禁止和限制的,都应计入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成本和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管理费用是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等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企业除了生产经营所直接相关的各种机构、人员、财物之外,作为一个行为主体,还需要一些为组织生产经营提供辅助性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的配置、职能的发挥等,都将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性,相应地支出也是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这些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体现为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坏账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特别规定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进一步明确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问题,第二条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这是对企业管理费用作出的最好的诠释。

填报技巧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具体详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管理费用”项目填报。

填报“管理费用”有十二点需要引起注意

风险提示

填报管理费用时应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涉及管理费用项目的填报;

二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管理费用范围和确认条件,确认应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

三是金融企业的业务及管理费用在营业成本中填报;

四是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可不单独设置“管理费用”科目;

五是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也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六是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资料,核对总账、报表发生额及明细账合计数是否相符;

七是检查明细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与范围;

八是将填报年度管理费用与上年度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填报年度各个月份的管理费用进行比较,如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析其合理性;

九是选择管理费用项目中数额大的或与上期相比变动异常的项目,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审批手续、权限是否合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十是将其中工资、福利费、折旧及各种摊销、减值准备等项目与有关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进行交叉复核,并作出相应记录;

十一是审核是否把资本性支出项目作为收益性支出项目计入管理费用等。

十二是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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