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被偷了,小偷在給電瓶車充電的時候,全家被炸傷,車主需要負責嗎?

雲裡未來


不用負責不用賠償哦,如果這樣的事都能扯到車主的責任,那生廠商呢?估計每一起用刀棍的案件,都和生廠商離不開關係了。

而且,你家車被偷了,你本就是受害者,小偷把車偷回家,給它充電被炸傷,那是他笨,他不會操作,他罪有應得,別說被炸傷,就是被炸死,眾多網友也會力挺你無責任的。

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聽過這樣的案件,兩個人發生打鬥,有一個人跑到附近的飯店,從廚房拿到一把菜刀,然後跑出來把對方給砍了,或者兩個人在飯店吃飯的時候發生打鬥,用了飯店的菜刀,試問飯店的老闆要不要負責?這本來就不是他能控制的事情,找他負責,開玩笑吧。

而且他已經把車偷走了,我就不信他自己被炸傷後,還去報警說是你的車害了他?還過來告你?如此無賴的話,你只要把這種事發出來,你看看網友都挺誰,你看看到時候你會不會負責?除了不負責,還得把他關進去,還得讓他賠你錢,這才是最佳的處理辦法。


小幸福的萌萌雷


早有案例了!1到商場偷菜刀砍人了,商場沒有監管好,所以商場要負責。2小偷到別人家把水仙花割了當韭菜吃,中毒後養花人要賠錢。3小偷被追趕,碰死在電線杆上,追趕者要負責。4小偷到別人家偷東西被狗咬了,狗主人要負責!

電動車被盜,車主當然要負全責,如果電動車不是劣質貨!就不會炸傷人?其次自己沒保管好,讓別人偷走,可以認定車主是故意讓別人偷走的,明明知道自己的電動車質量不好,還讓別人偷走,這是轉嫁危險!認為是蓄意謀殺也不過分!


滇一水


這個問題感覺問出來就是讓大家吐槽,發洩大家心中不滿的(這裡沒有嘲笑的意味,只是這麼種感覺)。因為之前有太多有點類似的事情,處理的不是很合大眾的口味。

記得前不久有則新聞報道有小偷偷竊電動車電瓶被電死了,小偷家屬事後向車主要求賠償20萬,說是車主私拉電線充電。法院調解的是小偷負主要責任,車主負一小部分責任(最後怎麼解決的就不知道了)。從常理來說,電動車放在那裡,你要說無意中碰到了,出了事,車主負責還說的過去。可要是偷,還要車主負責,這好像怎麼說也說不過去,畢竟是偷東車子出的事,何況偷本來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也是大家深惡痛絕的行為。不過從法律層面來說,車主這個私拉電線,對這件事的發生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負點責任倒也說的過去。

就事論事,就題中的事情來看,這個要不要車主負責,應該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看吧,假如這個車子被車主改裝了,應該也要負點責任吧。假如沒改裝,買來就是這樣的,這個還要車主負責,哪怕一丁點責的話,感覺說不過。首先車子已經被偷走了,已經不在車主的控制範圍內了。小偷把車偷回家了發生了這種事只能說是咎由自取吧。應該還可以要求對方賠電動車的錢吧。

不知道題主這麼問是不是真的有這麼回事,假如真有這麼回事的話,可以在下面說明下。讓大家知道事情怎麼樣,結果怎麼樣,也算是增加點見聞,增加點法律知識吧。


夜雨悄悄


小偷偷了我的錢包,用錢包裡的錢去買毒品吸食後死亡,其家屬在錢包裡找到了我的個人信息後把我告上法庭,理由是:我身上不帶錢包,小偷就不可能偷到錢,小偷沒有錢就不可能去買毒吸食,小偷沒有吸食毒品就不會因此死亡,所以我應為小偷的死亡負責。法官你說呢。


朝花夕拾18625897


按照我國的法律要復刑事責任。因為在小偷偷你車後,你明知有安全隱患卻沒有及時告知,存在故意殺人嫌疑。


厚德載物118414071


這個問題很有趣,大家可以腦洞打開,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偷雖然幹了違法犯罪的事情,但小偷也有生命權和不受傷害的權利,人身安全同樣受到法律保護,那麼題主說得這種情況下,車主作為車輛所有者,擁有物權和所有權,但沒有監護權,因為電動車不是人,同時車主也不是原電動車的生產者,那麼這種情況下,車主是不用為小偷生命安全的負責的。如果說車主在車內安裝了危害物質,主觀上目的是要懲罰盜車者的話,這種情況是屬於違法的,嚴重的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此種情況下,小偷人身安全受到的侵害,第一責任人是自己,因為偷盜操控電動車導致事故的發生是主要原因,商家是第二責任人,商家違法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廠家是第三責任人,違法違規生產和製造並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這裡面小偷可以獲得電動車廠家連帶責任的賠償,但大部分需要自己承擔,並且還要受到盜竊罪的處罰。


車圈說車


這個絕對要賠錢,就因為我偷了你的車,因為我看到你的車由於管理不善,使我有可乘之機。想不到你車輛質量問題,使我的家人受得了生命危險。我要告你。因為我僅僅偷了你一臺電動車,讓我得不償失。接下來還要告派出所,由於你們的疏忽大意,讓我偷車成了職業。不偷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還要告電動車廠家。由於你產品問題,使我家人受到生命威脅。有沒有南京的律師?幫我打這場官司。反正我們小偷不要臉了,因為法律法規對我們有利。因為有先例。我不要臉我怕誰。


李曉斌21


電瓶車發生爆炸顯然只是一種意外,並非是車主與小偷所能預料的。

要判斷車主是否需要負責,首先我們必須推測一下電瓶車發生爆炸的具體成因。通常情況下電瓶車在充電的過程中發生爆炸無外乎以下幾種可能:

第一、人為因素的操作不當。目前社會上電瓶車所使用的電池分為兩種,一種鉛蓄電池,另外一種是鋰電池。儘管鋰電池在技術上的優勢明顯,但是由於價格高這個硬傷的存在,因此絕大多數電瓶車所使用的還是鉛蓄電池。電池在充電的過程中其內部發生著持續的化學反,同時還會出現一定的發熱現象。如果人為的長時間充電或者使用一些電流過大的充電器進行充電,那麼因為溫度過高引發電池起火爆炸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第二、產品自身存在質量缺陷。理論上來說,一款電瓶車從設計到投產這期間必然經歷了諸多的試驗,生產者只有在確保安全性能符合指標的前提下才會投產銷售。但在實踐中,個別廠家出於利益驅使或者其他原因並不能保障所有的產品都不存在質量缺陷。電瓶車發生自燃乃至爆炸的案例並不鮮見,這主要是車輛自身的線路短路或是過載所致。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假如電瓶車發生爆炸是因為小偷自身的操作不當引起的,那麼造成小偷自己與其家人受傷這一後果的罪魁禍首就是小偷本人,與車主無關。

車主將屬於自己的電瓶車正常停放在自己的家中或者公共區域內並無不妥,也不存在任何的過錯。該行為並未侵害到小偷及其家人的合法權益,因此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相反,小偷在車主不知情的前提下秘密地將電瓶車偷走,屬於對他人合法財產的非法佔有,該行為已經涉嫌治安範疇的盜竊或是刑事範疇的盜竊罪(取決於作案手段與被盜電瓶車的價值),車主在報案後司法機關因對小偷依法懲處。

不過,假如電瓶車發生爆炸是因為電瓶車自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那麼雖然車子是小偷偷盜而來,但是畢竟造成了包括小偷在內的多人受傷的後果發生。《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很明顯,車輛的生產廠家對此在民事負有賠償義務。當然,由於該結果的發生與小偷盜竊他人的電瓶車錯誤行為有著直接關係,因此在法律上廠家的責任可以適當減輕。



通城丹妹


當然要負責。偷割別人家院子裡的水仙當韭菜吃了,中毒,水仙主人不就賠錢了麼!同理可證,偷你電動車回家,電瓶炸傷人了,電動車主當然要賠錢啊。有前車之鑑啊,誰讓你把有可能危害他人的東西放到外面的,不用感謝我的提醒,我叫雷鋒。


宋興龍2


這個是不負責任的,電瓶車車主是電拼車車輛所有人,電瓶車屬於業主自己的私人物品,任何人都不能佔有,小偷來偷走了,屬於盜竊違法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沒有被抓住之前,盜賊在偷到電瓶車後,私自給電瓶車加氣導致的傷害行為,跟電拼車車主沒有關係,這應該叫做“咎由自取”。

即便是一家人被炸傷,除了盜賊之外,其他人是受害人,但依然跟電瓶車車主無關,受害人即便要找,也應該是找這個盜賊。如果是給旁人炸傷,盜賊還需要承擔其他責任。


退一萬步來說,如果盜賊覺得這個電瓶車就是“陷阱”,自己偷東西錯誤在先,應該承擔盜竊罪責任,但不應該傷及家人“無辜”,認為電瓶車存在安全隱患,要“維權”,也應該是找廠家維權,跟電瓶車車主無關,如果是起訴車主,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便要打官司,也不會打贏的。

如果盜賊要起訴生產廠家,這個就不好說了,要看法院引用法律條款了,嚴格來說,這個電瓶車確實是存在安全隱患,即便盜賊不偷竊,如果是購買者車主充電,也很危險,容易被炸傷,甚至還會傷及其他人,前提是這個產品存在安全隱患。


如果是車主被炸傷,可以起訴廠家,但盜賊被炸傷,起訴廠家,性質就不一樣了,官司不一定能打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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