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沒有借條就想賴帳?法官辨明真相判決償還借款

“你有我簽字的借條嗎?既然沒有,憑什麼說我借了你的錢!”在庭審時,陳某振振有詞地反問劉某。劉某漲得一臉通紅,好不容易擠出幾句話:“我出借的金額只有5000元,不好意思找你要借條,我當你是我朋友。”“別囉嗦,我不欠你的錢,有本事你提供借條給法官看看。”


桃源:沒有借條就想賴賬?法官辨明真相判決償還借款


這是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劉某起訴陳某,要求陳某償還借款5000元。但陳某極力否定,並要求劉某當庭交出自己書寫的借條,否則將追究劉某無緣由起訴自己的相應法律責任。

沒有借條憑證,借款事實是否發生?劉某的訴訟請求是否能得到支持?案情變得複雜起來。

在接下來的審理中,劉某舉證提供了借款當日自己銀行卡的5000元取款記錄、陳某的5000元存款記錄、多名村民的證言、村委會調解記錄、劉某向陳某催討債務時雙方通話記錄等證據。

隨著審理的進一步深入,案件事實逐漸明朗。劉某系保險公司業務員,陳某一直向其購買保險。2015年陳某續保時,因資金緊張向劉某借款5000元,約定年底歸還。雙方一同前往銀行,劉某從自己銀行卡中取出5000元后交與劉某,劉某當即轉存進自己的銀行卡。因借款數額不大,雙方系鄰居,同時考慮陳某也是照顧自己的保險業務,劉某未向陳某要求提供借條,只保留了劉某存款5000元的存款憑證。

承辦法官審理認為,借據、欠條並非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唯一證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供的證據除了借據、欠條等債權憑證,還有其他能夠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劉某雖未能提交借條,但提交了多組證據。在欠缺借條、借據等債權憑證時,劉某提供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且在庭審中查明劉某、陳某系鄰居,劉某為完成銷售任務對待陳某借款過於熱心而未要求陳某出示借條的實際情況,遂判決陳某償還劉某借款本金5000元。(記者:劉璽東 通訊員: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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