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我國法律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有哪些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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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我国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

本公眾號依託寧波大學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研究中心的研究團隊,致力於分享經濟糾紛與犯罪領域最前沿的理論和實務研究成果。本中心主要研究領域涉及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市場主體之間的商事糾紛以及觸犯刑法構成商事犯罪的矛盾處理、化解和法律風險防控。

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是指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為嚴厲打擊這一犯罪,我國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在犯罪構成、刑罰處罰和刑罰執行等幾個方面作出了與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有別的特殊規定:

一、在犯罪構成上把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作為行為犯予以確認,為司法機關準確打擊這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

我國《刑法》第294條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即: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或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實施了參加該組織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並不要求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像其它普通刑事犯罪一樣,在犯罪構成上同時具備了主觀故意、客觀行為、犯罪結果的一致性才構成犯罪既遂。如故意殺人罪,只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具有了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在結果上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具有了殺人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但在結果上並沒有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則其行為僅構成故意殺人未遂,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即使該行為沒有造成直接的危害後果,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亦構成本罪的犯罪既遂,應依照我國刑法接受相應的處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罪名根據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該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確定。即:起組織作用的定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起領導作用的定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積極參加和一般參加的定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並依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分別處罰。

二、在刑罰處罰上體現了從重從嚴的原則。

我國《刑法》第294條同時規定,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第三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在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行為在刑罰處罰上的從重從嚴:

一是在量刑的起刑點上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直接規定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像其他普通刑事犯罪一樣起刑點一般為三年。即:只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而不論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即要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沒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人民法院在對其量刑時,其刑期不得少於七年有期徒刑。

二是主犯對本組織犯罪負全責原則。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同時規定組織者、領導者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即人民法院在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時,對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要根據該組織實施的全部犯罪事實、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對其他積極參與的骨幹成員要根據其參與和直接指揮的全部犯罪事實、犯罪行為進行定罪量刑。

三是數罪併罰原則。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對被告人既要分別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還要分別以該組織實施和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參與的其他犯罪行為,如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並在最終判決時實行數罪併罰。司法實踐中,由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往往觸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綁架等罪名,而這些罪名的最高刑都有死刑這一生命刑,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積極參加者都會面臨極其嚴重的刑罰處罰。

四是自由刑與財產刑並罰原則。我國《刑法》第294條除規定對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要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以及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別處以七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三年以下等有期徒刑。同時還規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與者和其他參與者要根據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判處沒收財產、判處罰金等財產刑,以剝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罪能力。

五是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原則。即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與者和其他參與者,既要根據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行為、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等判處相應的自由刑、財產刑,還要根據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剝奪其一定時間的政治權利,以限制其社會活動。

六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從重處罰原則。我國《刑法》第294條第三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在刑罰執行方面突出了從重從嚴。

我國《刑法》第81條第二款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8條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後,也不得假釋。根據上述規定精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積極參加者如果因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十年以上刑罰,在服刑期間表現再好也不可能被假釋。同時,司法實踐中,刑罰執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成員在減刑時也會從嚴把握,適當縮短其減刑幅度、延長其減刑間隔期,以達到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有效懲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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