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怪相,生個二胎還要提前申請排隊!

現在,二胎政策放開,趕著生孩子的人越來越多了,尤其在幼兒園或學校這些女職工集中的地方,情況更是嚴重。因為年齡偏大,誰都想著儘早生育,可是,如果扎堆生孩兒,將會給用人單位帶來巨大壓力,沒準連基本的教學秩序都難以維持。不僅如此,學生家長也不樂意,如果老師都去生孩了,學生的功課可怎麼辦?

只要思想不滑坡,辦法總比困難多。為解決這一問題,有用人單位出臺新規,要求有生育意願的女職工排隊懷孕。如有單位就這樣做,育齡教師符合晚婚晚育的條件後(結婚半年後交懷孕申請方可懷孕),按照來校工作年限、年齡、結婚時間的總分排隊,並提前半年提交書面申請後方可懷孕,同時,兩位教師懷孕間隔三個月,不按排隊順序懷孕的,按自動辭職處理。如此,排隊懷孕,井然有序,既能滿足女職工生育願望,也不耽誤用人單位教學工作。

鑑於排隊懷孕的舉措是解決現實問題的無奈之舉,作為職工,也得識大體顧大局,體諒單位的難處。於是,女職工紛紛根據自己情況,寫申請,提報告,早排隊,早懷孕,免得胳膊擰不過大腿,到時候誤了生育大事或工作大計。

奇葩怪相,生個二胎還要提前申請排隊!

然而,懷孕這事兒有時候不能完全自己掌控。有老師就吐槽,能不能按時懷孕,誰也不敢保證,如輪到某位老師懷孕,老師又沒在規定的時間內懷孕,跳過順序後卻又懷孕了,難道就不讓生下來?所以,這個排隊懷孕的規定太強人所難了。

果不其然。真有女職工提前懷孕了,沒有按照自己的順序懷孕,那就是插隊懷孕。按照校方的規定,這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於是,為以儆效尤,斷然解除合同。

雖然有言在先,但這言未必就對。法律對懷孕女性職工規定了特殊的勞動保護制度,女職工處於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為由,通過提前三十日書面形式告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方式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也不能針對其進行經濟性裁員。也就是說,校方的做法,屬於違法。

奇葩怪相,生個二胎還要提前申請排隊!

不僅如此,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也就是說,任何單位不得侵犯婦女生育自由的權利。何況當下,國家還鼓勵生育。該法第23條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或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由是可見,不論是排隊懷孕還是插隊懷孕,女職工均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受其限制,用人單位不但不能干預,更不能懲罰性解除合同。

生兒育女,是人之自由,只要合法,想啥時候懷孕啥時候懷孕,法治社會,由不得用人單位目無法律亂給女職工套上緊箍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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