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如何避開「涉黑」風險?


催收,如何避開“涉黑”風險?


互聯網金融行業,催收一直是trouble maker,容易引發糾紛和風險。甚至,在某些地區出現了,催收團隊(外包催收公司)涉“黑”案件,在打黑除惡專項行動中不時出現P2P催收公司的字眼。那麼,民間借貸的催收工作,行為邊界到底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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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合法債務,一般不構成犯罪

在掃黑除惡專項行動中,我們發現真實世界裡的催收可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如形相隨”的,有“指桑罵槐”的,有“扮傻充楞”的,目的只有一個:討債。

一般而言,催收合法債務,不構成犯罪。

但問題是,什麼是“合法債務”?這就要確認民間借貸的諸多細節,超過年化24%原則上不受民法保護;在24%-36%之間的自然債務,如果已經償還的,不能再要求返還;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是追討超過36%的部分,我們認為,可能屬於“不合法債務”,在進行催收時,容易引發法律風險。

當然,有些P2P平臺耍小聰明,把各種“費用”單獨列出來,試圖為公司增加利潤。根據自律組織的標準,對於收取的其他非機關收費,合併計算到“綜合利率”裡來,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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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如何處置?

近年來,套路貸成為一個廣泛關注的問題,一些組織或個人借用“合法民間借貸”的名義,通過“虛增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協議”、“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虛假訴訟”等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強立債權、強行索債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事實,以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搶劫、虛假訴訟等罪名處理。(梁現鋒2018)

由此看出,套路貸的手段複雜,動機不一,在司法實踐中,不會統一按照某一罪名處置,而是按照具體行為的特徵進行定性。

如果想要本金+利息,有可能會涉嫌詐騙;如果只想敲詐一點“通融費”,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約定虛高的利息,通常不能作為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而應該作為“違法所得”進行追繳。


催收,如何避開“涉黑”風險?


轉單平賬,即行為人為滿足自家公司平賬要求,將客戶帶到另一個借款平臺(通常第二家平臺與行為人有共謀),強迫其與之發生借貸關係,可能涉嫌強迫交易罪。

但是,對於有組織地討債行為,“地下執法隊”等可能構成“惡勢力”,甚至構成黑社會組織。有些網貸企業做了法律風險隔離,號稱自身跟有組織討債的催收公司,沒有任何關係。即便如此,作為“僱傭者”、“指使者”,還是會按照各罪的主犯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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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的限制問題

軟暴力是指:暴力、威脅手段之外能夠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或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生活的手段,其是與傳統通過有形物理力所實施的暴力相對應的暴力形式。

由於軟暴力的範圍較為廣泛,我們在真正的司法應用時,非常謹慎,僅在“惡勢力”等少數法律判斷時進行適用,而不能無序擴大解釋。

對於合法債務,採取跟蹤、打罵等方法,沒有一個“強大的惡勢力”做後盾,實際上其社會危險性有限,還是在侵權法領域可以救濟的。如果背後有惡勢力或黑社會組織撐腰,即便是簡單的語言威脅,也可能造成借款人的心理威懾,從而帶來“恐慌”等,嚴重影響一方平安和諧。

攜帶凶器,即便是適用簡單的威嚇語言,也可能造成被害人的極大心理威懾,此時,已經不是軟暴力的問題,該行為已經涉嫌犯罪。

但,如果評價“軟暴力”實施一方,到底是否構成黑社會組織犯罪,還是要看其暴力的對象是特定人群還是非特定人群,如果是前者,個人認為不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如果是後者,個人認為有可能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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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最後....


催收,如何避開“涉黑”風險?


在個案中,司法機關不會一概而論,還是會區分行為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同時,對於參與人也會區分是否直接參與還是普通打工者。

近期,我們發現在催收公司,聘用的普通財務人員、IT人員(拿死工資),都只是當做證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理。當然,如果拿過提成的除外,可能會形成共犯。

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還在持續中,廣大催收人員、催收公司,要嚴守法律底線;瞭解法律常識,在幫助借款企業追討合法債務的時候,同時保護自身的安全。切勿接“非法放貸組織”的催收工作,放貸的不構成非法經營,但催收的可能會有刑事風險,得不償失。


來源 肖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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