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嶺一男子非法信訪獲刑兩年零三個月!

涂岭一男子非法信访获刑两年零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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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信訪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要依法、理性,不能觸碰法律底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天的“以案釋法”專欄將介紹一起違法信訪案——被告人曾某彬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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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被告人曾某彬不滿轄區鎮政府對其反映事項的答覆處理,為滿足自己的信訪要求,給各級政府施加壓力迫使政府讓步,於2014年5月至2018年3月間到北京越級上訪共42次,其中到天安門等周邊非正常上訪9次。曾某彬因非正常上訪被北京公安機關依法訓誡9次,還因擾亂天安門等周邊公共場所秩序等行為被泉港公安機關處以治安警告及行政拘留共6次。期間,曾某彬兩次向泉港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泉港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泉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後,曾某彬又提起上訴、申請再審,上級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其再審申請。但曾某彬仍不改正,此後又多次到北京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

因被告人曾某彬多次、重複進京非正常上訪,轄區鎮政府派員赴京勸返、接返曾某彬達二十餘批次,日常工作秩序受到嚴重擾亂及影響,並負擔額外財政開支達12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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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彬違反《信訪條例》的規定,多次到非信訪接待場所非正常上訪,致鎮政府多次派員赴京勸返、接返併產生額外財政開支,經多次訓誡及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其行為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嚴重破壞正常的信訪秩序,多次嚴重擾亂及影響有關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已造成嚴重後果。故依照《刑法》規定,一審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判處被告人曾某彬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曾某彬提起上訴,泉州中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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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信訪是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是公民尋求權利救濟的方式之一,但信訪的前提是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即逐級、在規定的場所、通過正常合法的程序進行。

信訪人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指定的接待場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不服的,可以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核。

信訪人若採取重複纏訪、鬧訪或者有擾亂單位秩序、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以非正常上訪方式要挾政府等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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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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