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症下藥解糾紛 化解矛盾於無形

近日,汨羅法院白水法庭在審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將工作做到細緻,在送達階段即嘗試找到案件矛盾的結點,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商一致,案件還沒開庭,原告便撤回了起訴。

2017年11月16日,呂某駕駛小型轎車與步行橫過道路的楚某發生刮撞,造成楚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楚某經司法鑑定所鑑定,其傷情為輕傷一級、十級傷殘。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呂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呂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事後因楚某與呂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問題上未能協商一致,楚某訴至法院。

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通過對案件的閱卷,發現該案涉案金額並不大,賠償項目並無重大分歧,有一定的調解基礎。於是在向當事人送達開庭傳票的同時,注意聽取雙方訴求,找準雙方矛盾所在,並電話聯繫了保險公司負責人,瞭解其處理意見,並以此為基礎適當提出合理建議,希望雙方互諒互讓、以和為貴,也好讓傷者儘早領到賠償款項。最終在法官的聯繫溝通下,原被告達成了協商一致並簽訂了賠償協議。在開庭前一天,楚某向法院提出了撤訴申請。

一場看似複雜的矛盾糾紛,在承辦法官的準確把脈、對症下藥中,就這樣被化解於無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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