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電商“刷單”還須監管“刷屏”

□張連洲

今年電商平臺迎來第十個“雙11”,商家為吸引客流,競相比拼促銷力度,也有部分商家在“雙11”前依靠刷單平臺,刷銷量、刷好評。“雙11”前,包括“握手網”、“寶寶刷單網”等在內的多家刷單平臺,業務頻繁。“握手網”客服號稱有60萬“刷手”,而“寶寶刷單網”客服則稱每天有萬名“刷手”在線。(11月13日《新京報》)

“刷單”卻刷出了電商虛假的銷售業績,也刷出了有關部門對電商經營的監管漏洞。對於電商來說,“刷單”是一種虛假的宣傳手段;對於“刷手”來說,這是一種不正當的職業;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則是一種惡意的欺騙。換言之,廣大消費者,才是“刷單”背後的真正受害者。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電商僱人“刷單”,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其行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因此,對於電商“刷單”亂象,不能放任不管。治理電商“刷單”,還須監管“刷屏”。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採用刷單、炒信等方式,幫助自己或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情節嚴重的,最高可處200萬元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因此,相關部門除了加大依法查處力度外,還應敦促相關平臺通過技術手段等,完善交易規則、建立健全評價體系。對於“刷單”行為,應先對涉事網店的網頁進行“屏蔽”,輕則實施經濟重罰,重則責令其退出網購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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