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用人單位自認為和員工協商解除合同,仍被判賠2倍工資

小張在一個民族中學被聘為英語老師,此中學一直未和小張簽訂勞動合同,工作了四年多後,因為生孩子,小張開始休產假,哪知道,小張產假還沒休完,就被學校通知,因為學校沒有專項資金支付小張的孕假工資,因此要和小張解除勞動合同。學校在自己的內部會議商量了應當補償小張的費用後,直接給小張的工資卡轉賬了九千多元。將這些告知小張後,學校就認為自己已經和小張協議解除合同,並依法支付了補償金,認為自己的做法合情合法。

我看到這裡時,不禁感到,這個學校真是喜歡自說自話,而且補償的九千,說是小張的休產假以來的工資,簡直毫無道理。

小張休完產假後,返回學校,讓學校安排工作,學校以已經協議解除合同為由,不給安排,因此小張開始申請勞動仲裁。很快仲裁委支持了小張的訴求,要求支付違法解除的二倍工資賠償,並支付一次性失業補助金。除去已支付的九千多,還需支付一萬八。

儘管學校沒有為小張購買社會保險,但是,即使沒有購買,還是需要支付失業補償金。

學校拿到這個仲裁結果後,不服,直接上訴。學校辯稱,已經商量好了經濟補償金,小張卻出爾反爾。但是,很明顯,學校對自己的說法沒有拿出證據支持,即學校無法證明,小張同意了學校的補償方案,完全是自說自話。而且學校在員工休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確是違法解除,因此被法院駁回。小張的訴求最後得到了支持,獲得了將近兩萬的賠償。

可見,雖然是基層員工,只要勇於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還是會獲得勝利的。實際上,大部分情況下,法律是保護弱者的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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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用人單位自認為和員工協商解除合同,仍被判賠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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