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灣家事審判首創“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制度

2018-11-10 11:15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龍軒

龙湾家事审判首创“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制度

父母離婚,一方提出未成年的孩子由另一方撫養,但另一方卻有吸毒劣跡和販毒前科。孩子能放心地交給他撫養嗎?近日,溫州龍灣法院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引入了“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由該代表人通過詳細的走訪、瞭解,從最有利於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提出建議,並最終被法庭採納。這是該法院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的又一創新舉措。

今年7月,原告鄭某向龍灣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陳某離婚,未成年婚生子小華(化名)由被告陳某撫養,鄭某還提供了陳某有吸毒劣跡和販毒前科的證據。鑑於原告鄭某無撫養小華的意願,而被告陳某又存在不利於小華成長的情形,該院家事案件合議庭經評議後,決定通知區婦聯指派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參與訴訟。

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接指派後,及時到該院瞭解案情,通過上門探望,瞭解小華的實際生活狀況,詢問被告陳某和小華,並走訪了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充分了解各方情況。庭審中,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結合家事調查員出具的報告提出,被告陳某雖有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前科劣跡,但考慮原被告分居期間小華一直與被告父母一起生活,改變孩子的生活和學習環境不利於孩子成長,同時原告甚少盡撫養義務,也沒有撫養孩子的意願。在徵求孩子意見時,小華也願意與被告陳某及陳某父母一起生活。綜合所有因素,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建議孩子由被告撫養。

最終,龍灣法院認為,雖被告有不利於撫養子女的前科劣跡,但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了孩子由被告撫養的意願,且孩子現已滿十週歲,其表示願意隨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原告亦自認2014年雙方分居後孩子一直與被告及被告父母一起生活的現狀,遂對未成年人權益代表人的建議予以採納。

為推動和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近年來,龍灣法院打造家事審判調解專區,構建家事案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立子女權益最大保護規則、離婚案件財產申報制度、離婚案件冷靜期制度等一系列舉措。為切實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讓未成年子女能夠參與訴訟,表達其身份、財產權益的訴求,今年6月,該院還聯合區婦聯就“未成年權益代表人參與家事訴訟”達成共識,並率全省之先出臺“未成年人權益代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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