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錢不還,沒有借條等證據,可以直接起訴法院嗎?

朋友借錢不還,沒有借條等證據,可以直接起訴法院嗎?

現在借錢不還的糾紛非常多,經常有朋友諮詢,對方不還錢,怎麼辦?是不是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借錢的時候因為關係好,沒有寫借條,起訴的話會贏嗎?今天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約束借款糾紛這塊的。

首先,借錢形成的是借款合同關係,按照我國《合同法》個人之間的借款有幾項特殊的規定:

1.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借款合同的形式可由當事人約定。

2.自然人間的借款未約定利息的,視為無償借款。

3.自然人間有償借款,其利率不得高於法定限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不允許計收復利。高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我們都知道,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所以,我們平常借錢給別人,最好要記得保留證據,比如借條、欠條、收款收據、轉賬記錄、錄音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據。很多人會說,借錢的都是親朋好友關係非常好,不好意思讓寫借條,

我只有銀行的轉賬記錄,這個能作為證據嗎?

可以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的規定:原告僅依據金融結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所以,只要有銀行的轉賬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起訴的,如果對方沒有相反的證據抗辯的話,法院就會支持你的。這裡建議大家:如果不好意思讓對方出具借條、欠條的,最好通過銀行轉賬(可以備註用途),不要直接給現金。

有些朋友又要說了,我沒有通過銀行轉賬,我是支付寶、微信直接給對方的,這個能作為證據嗎? 也是可以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但是需要形成證據鏈,效力方面沒有銀行轉賬記錄高。

那是不是隻要對方不還款,就可以直接起訴了?我們來看看《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一、有約定了還款日期的

這種情況的話,一般需要等還款期限到了,對方仍不還款的,就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而且需要3年內提出,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的話,對方以超過訴訟時效抗辯的話,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

這種情況是可以隨時要求對方還款的,但是最長的時間是20年,也就是說對方不還款,你也不去要,過了20年你再去要,對方不給,起訴到法院也是沒用的。

那麼如果去要了,但是對方拒絕還款,是否可以起訴呢?可以的,只要對方明確拒絕了,那麼就可以起訴了,這裡同樣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如果借款人證明自己明確拒絕還款了,但是你一直不去起訴,等3年後在去起訴,法院也是不會支持的。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不保護沉睡的權利。權利人要積極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自己都不去維護,那麼就會失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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