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劉俊海談商事法:法治是民營企業最好的定心丸|四十年再出發·法治③

觀點摘要:

  • 1988年國務院頒佈《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確立了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
  • 1992年之後,立法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即按照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及投資者的責任形式來構建企業立法體系,體現了平等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催生了公眾追求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監督權的權利意識與法治意識。
  • 我國市場中存在著失信收益低於失信成本、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守信成本高於守信收益的現實問題。商業腐敗、商業欺詐、商業壟斷、失信犯罪的一系列問題意味著將來的改革政策要“義利並舉”,公平和效率並重,更加註重公平。
  • 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核心是處理好政企關係。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應當是核心生產力。
  • 政府在剝奪或限制行政相對人權力的時候,必須牢記“主體法定、職權法定與程序法定”的理念。

改革開放至今,我國商事法治建設歷經四十年。如今,商事立法體系日趨成熟,消費者保護權益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出了全面規定。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的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

在改革開放40週年之際,圍繞中國商事立法的歷程、公司法的修改、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的權益、商事審判專業化等問題,界面新聞深度專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

劉俊海多次參與《公司法》、《證券法》等的修改,提出了許多立法建議並被採納。在專訪中,他認為,未來的商事立法要立足於中國國情,堅持問題導向的思維,立法要強調精準度,宜細不宜粗,強調法律的統一化、公平性。

從物權模式到現代公司治理模式

界面新聞: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黨的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直到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您看來,這段時期,有哪些商事立法上的亮點?

劉俊海:1978年後,我國商事立法經歷了四個階段:(1)起步探索的階段(自1978年至1992年,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里程碑);(2)迅速發展的階段(自1992年至2001年,以鄧小平同志南巡講話為里程碑);(3)與國際接軌的階段(自2001年至2012年,以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為里程碑);(4)追求公平精準的階段(自2012年至今,以十八大為里程碑)。

在第一個階段,計劃經濟體制仍佔主導。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為了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制定了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重要方針政策,同時也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商事立法、經濟立法變革。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988年國務院頒佈《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在行政法規的層面上確立了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經過長時間思考,我在大學二年級時發表了第一篇學術論文《建議儘快制定私人企業法》(《經濟與法律》,1987年第8期)。

國有企業也進行了諸多有益探索,比如先後嘗試了承包制、租賃制,通過簽署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租賃經營合同的方式,給國有企業鬆綁,煥發國有企業的活力,解決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僅僅是政府的附屬物,是完成政府指令計劃的工具和手段的傳統角色,並通過打造自願走向市場,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預算約束有效的現代法人制度,來推進國有企業改革。

這一時期湧現了國有企業改革方面的代表性人物,例如石家莊造紙廠廠長馬勝利。他在全國承包了很多造紙廠,有的成功,有的無功而返。這體現了承包責任制的侷限性。交多少承包費、承包指標等都要取決於發包的政府主管部門和承包經營者之間的相互博弈;其次,企業不是快消品,而是創造財富、生產產品與服務的持續運營的資源整合平臺。現代公司法理論有企業維持原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等。而這時的承包租賃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掠奪式經營、短期經營的現象。

界面新聞:在改革開放之初,是如何用立法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的?

劉俊海:對外開放,一方面要“走出去”,更重要的是要先“引進來”。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非常注重用法律手段為外商投資者提供穩定的法律預期。1979年,我國頒佈了第一部商事法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隨後又陸續制定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構成了吸引外資的三大法律支柱。當時政府還制定了“兩免三減”的政策,即經營期10年以上的企業,可享受從獲利年度起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外國人很難想象,中國製定公司法之前,先為外商制定了企業組織形式方面的法律法規,說明中國對外開放的極大誠意,強調用國際通行的法治規則保護外商投資的合法權利。最終,我們成功引進了外資、人才和先進管理經驗。

簽訂合同更是喚醒了我們的契約精神,為《合同法》的出臺提供了民意基礎。總的來說,從1978年到1992年,法制建設趨於健全。這一時期是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重要時期。當時曾出現過很多大膽的探索性的理論提法,比如“社會主義計劃經濟與市場調節的有機結合”、“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等。這都體現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

界面新聞:1992年是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轉折點,自此之後,中國商事立法體系是如何完善的呢?

劉俊海:1992年春天,小平同志南巡並發表了重要講話,確定了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就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原則上拋棄計劃經濟體制的束縛。在此之前,我們有過短暫的迷茫停滯期。南巡講話提出,“證券、股票,這些東西究竟好不好,有沒有危險,要堅決地試”。因此,“姓社”還是“姓資”不再成為阻礙企業發展的門檻,私營企業的活動空間大增,國企的股份制改革也再次提速,為下一步重啟公司法、證券法的起草提供了堅實的理論指導。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這一點達成了共識。在立法技術層面上,開展了以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商事立法體系的全面構建工作。

這一時期,可以總結為三點突破:第一,在企業組織立法方面,我國改變了過去以企業所有制性質為劃分標準的立法思路。過去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個體工商戶條例和保護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這個立法思路有利有弊,符合當時的國情。但以所有制性質作為劃分標準,就會讓人聯想到,為什麼要有三六九等的待遇,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是否在法律地位上不平等。1992年之後,立法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即按照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及投資者的責任形式來構建企業立法體系,體現了平等原則與國民待遇原則。我國自1993年開始相繼出臺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和《獨資企業法》。這種現代企業立法體系既立足於中國國情,也與國際接軌,提供了讓每個企業不輸在起跑線上的制度保障。

第二,在交易領域,1999年出臺了統一的《合同法》,終結了傳統的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建立了統一的合同法。可以說,立法者表現了非凡的智慧和勇氣,在中國樹立了契約自由的法律精神,強調簽訂合同必須出於雙方當事人自願,任何第三人不能強迫交易。過去,“合同”是形式、工具,“計劃”是實質、內容。1999年出臺的《合同法》實際上借鑑了國際成功的司法判例和理論,包括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大陸法系的債法制度以及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傳統等。比如,導入了英美法中的被代理人身份不公開的代理;再比如,《海商法》充分借鑑了國際公認的海事習慣與海事立法經驗,讓國內外當事人都倍感親切。

第三,在市場秩序維護方面,1993年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前者旨在維護企業與消費者之間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首次規定了商家在欺詐消費者時消費者享有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後者旨在維護企業與企業之間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催生了公眾追求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監督權的權利意識與法治意識。“3.15”精神已經成為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的代名詞,超越了消費品市場,併成為資本市場、勞動市場以及其他生產要素市場中構建法治秩序的法律文化動力。

界面新聞:簡要地說,您怎麼總結國有企業改革在這幾個階段的基本模式呢?

劉俊海: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歷程概括為三步曲。1978年以前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國有企業的產權結構與治理結構處於“物權模式階段”。此後直到1992年南巡講話之前,國有企業處於“債權模式階段”,國家是所有權人,企業經營者和國家簽訂合同。南巡講話之後,我國發現了股份制的魅力,按照現代公司治理的基本要求把全民所有制企業法調整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變成公司法調整的現代公司,確定了國家股東享有股權、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與經營權的“股權模式(公司制模式)階段”。我國國有企業由此走上了一條公司制改革的康莊大道

公司法修改推行註冊資本彈性化的改革

界面新聞:2001年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是一個里程碑的事件。在此之後,中國的商事法律體系是如何適應全球化的?

劉俊海:加入WTO提升了中國的經濟發展總量。我們也看到了絕大多數發達國家是法治大國,看到了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之間的內在聯繫。作為守約踐諾的民族,我國積極對標WTO規則,按照經濟全球化的要求審視1978年以來的商事立法體系,修改了與貿易有關的幾乎所有商事法律(包括三套外商投資企業法),刪除了與WTO規則不相符合的條文,如要求外商企業採購當地原材料,針對外商企業“兩免三減”的超國民待遇。這些立法改革充分體現了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

自2001年開始,我開始研究《公司法》的全面修改課題。2002年,我在《中國法學》第六期發表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主張全面修改《公司法》,認為新《公司法》應堅持公司的法人性與營利性;承認公司的社會性,確認公司的社會責任;拋棄社團性,承認一人公司。建議立法者更加尊重公司自治、公司自由、公司民主和公司權利,大幅減少國家行政權和國家意志對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預;廢除公司經營範圍制度,重視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效力,對各類公司一律採行登記製為主、審批製為輔的設立原則,允許公司選擇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張大膽引入授權資本制,改進資本維持原則,放寬對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明確驗資機構對債權人和投資者的民事責任,原則上廢除法定最低註冊資本原則。主張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立法與公司立法的並軌,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法院和仲裁機構應積極受理公司法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的公司糾紛案件。

我曾多次參加立法機關召開的《公司法》修改專家座談會,不少觀點被2005年《公司法》所採納。比如,《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引進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倘若控制股東為逃避法律義務或責任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濫用法人資格或股東有限責任待遇、致使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有權責令控制股東直接向公司債權人履行法律義務、承擔法律責任;該法第5條還明確了“公司的社會責任”理論,要求公司既要為股東賺錢,又要承擔社會道義;該法第64條確立了一人公司“法人格濫用推定”制度,如果一人股東不能證明個人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分離的,原則上就推定一人股東濫用公司人格了,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152條還導入了英美法系的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其實,早在1998年海淀法院就受理了全國首例股東代表訴訟案件。小股東為了維護公司的利益,挺身而出,代表公司狀告大股東。當時海淀法院曾向我諮詢,我就建議該院立案。公司治理失靈,法院不該失靈。如果法院不維護公司和小股東的權益,怎麼能指望大股東問責自己呢。

界面新聞:2013年公司法修改,有哪些影響深刻的變化?

劉俊海:最核心的亮點是推行註冊資本彈性化的改革,註冊資本由實繳制改成認繳制,由最低註冊資本制度改為原則廢除最低註冊資本,只在27個行業內保留;廢除了法定年檢制度,建立了現在大家熟悉的年報制度;廢除了股東最低貨幣出資的規定;廢除了法定的驗資程序,因為很多驗資報告是虛假的。“先證後照”改為“先照後證”、“多證分離”改為“多證合一”。原來是先證後照,先領行政許可後拿批文;改成先辦營業執照後拿批文,有助於倒逼政府主管部門簡政放權,提高行政效率;強調行政監管服務於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服務於公平的交易與競爭秩序的呵護。這概括稱為“放管服(扶)”。“放”就是下放審批權,“管”是事中事後監管。“服(扶)”就是服務和扶持廣大消費者、投資者與中小微企業。

實現註冊資本的彈性化有助於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但交易安全受到了衝擊,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像現在P2P不斷暴雷,一些理財管理行業監管缺失,很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從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沒有去中國證券基金者協會辦理主體登記和產品備案手續。這意味著,行業協會對此類基金管理公司沒有自律,行政監管部門亦不知道其存在,只有工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由於監管漏洞的存在,這些公司瘋狂發展下線,拿到錢之後揮霍掉,或者轉移到境外。

總體說來,“寬進”基本做到了,但“嚴管”還沒有完全到位;“放”的成績不小,但“管”與“服”還存在短板。

界面新聞:對於這個問題,接下來該如何進行有效的制度設計?

劉俊海: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既要按照重典治亂、猛藥去痾的理念,激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也要激活第四大法律責任——失信制裁。治本之策是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首先要建立誠信褒獎(守信激勵)制度,激勵市場主體見賢思齊;其次要建立失信懲戒(失信制裁)制度,以維護交易安全。既要加大政府監管力度,也要倡導投資者與消費者自我保護,不要迷信審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因為這些財務信息有可能造假。

界面新聞:2012年以來商事立法體系的發展總體上有哪些特點?

劉俊海:首先,商法法律體系的構建朝著更加精準、更加公平的方向去努力。2012年以前的立法工作傾向於宜粗不宜細,之後主張宜細不宜粗;其二,規範與發展並重,更加註重規範與法治。立法工作過去重發展、輕規範,現在強調規範和發展並重;其三,誠信和創新並舉。2012年以前,比較注重創新的作用,誠信往往被忽視了,一些首富號召年輕學生確立“一年賺一個億的小目標”,只講發財,忽視誠信。還有網約車平臺爆出負面輿論事件,都是沿襲了過去粗放式的發展理念;第四,公平和效率並重,更加註重公平。之前強調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就是對公平不夠重視。現在存在著失信收益低於失信成本、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守信成本高於守信收益的現實問題。商業腐敗、商業欺詐、商業壟斷、失信犯罪的一系列問題意味著將來的改革政策要“義利並舉”,公平和效率並重,更加註重公平;第五,安全與快捷並重,更加註重安全。過去很多商業模式有問題,很多企業家都想掙快錢、大錢。今後,企業發展速度要適度放慢,要更加註重法律風險防範、金融安全、國家安全。這就需要建立協同監管、法治監管、從嚴監管、精準監管的模式;第六,立法逐漸科學化,朝著民主立法、精準立法、透明立法、開門立法的方向發展。我們要反對有些部門把權力塞到法律裡面,作為私貨;倡導規範、嚴格、文明、透明執法,打造親清新型政商關係。政府在剝奪或限制行政相對人權力的時候,必須牢記“主體法定、職權法定與程序法定”的理念,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違法作為必問責”。

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是處理好政企關係

界面新聞:中國政法大學連續六年評估法治政府建設情況,今年新增了“營商環境的法治保障”這一項。越來越重視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家的權益,有什麼意義?

劉俊海:第一,優化營商環境有助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民富國強,要打通兩個通道,一是財富上升通道,二是消費綠色通道。營商環境是惡劣的,消費環境好不了,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小康社會”不僅是一個經濟指標,還是重要的心理指標、社會指標——讓人民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持續增強;第二,有助於全面深化改革。過去,一些地方的政商關係不和諧,新官不理舊賬。政府對於企業服務不夠。一些地方政府違反法定職責,錯誤地亂處罰。因此改革的難點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協調好有形之手和無形之手的關係;第三,有助於全面依法治國。依法治國的核心是法治政府建設,要讓政府用好、用夠、用足法律賦予的行政指導、市場準入、行政監管和行政處罰等各個權限;第四,有助於增強民族經濟的全球競爭力。如果優化營商環境做不好,資本可能流向了其他國家和地區。

在世界銀行發佈的《2013年營商環境報告》中,中國位列第96名。2017年,我國營商環境的世界排名提高了18位。2018年,中國的營商環境排名躍居46名。但毋庸諱言,第46名的位置與我國作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的地位仍不匹配。因此,我們必須快馬加鞭,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係,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打造投資者友好型的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核心是處理好政企關係。也要處理好商人與商人的關係,商人與消費者的關係。只有優化營商環境,才有望儘快走出經濟低谷,煥發經濟發展的活力。我國目前勞動力廉價的優勢在慢慢喪失,下一步要向法治要紅利。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應當是核心生產力。要貫徹兩個毫不動搖的思想,必須打造民營經濟友好型的法治營商環境。實踐已經證明,法治才是民營企業最好的定心丸。

界面新聞:商事司法方面,商事審判制度的顯現是在什麼時期,何時經濟審判庭開始出現,商事領域的專業審判庭,例如清算與破產審判庭、金融審判庭、國際商事法庭等又是怎麼逐步出現的?

劉俊海:

改革開放之初,很多法院組建經濟審判庭,其職責限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尤其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的經濟合同糾紛。也就是說,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歸民事審判庭。這種設置是不科學的。1992年以後,很多地方法院陸續設立了商事審判庭。民事案件與商事案件既有私法的共性,也有很多差異性。例如,商人與商人之間除非存在明示特別約定,否則不應推定存在“贈予”或“無償借貸”的關係。所以,商事審判有其獨特的特點,和傳統民事審判不一樣。後來在商事審判庭的基礎上又發展出金融審判庭、電子商務審判庭、知識產權法院、國際商事法庭等。十八大以來尤其是推行員額制改革後,法官面臨著職業化、專業化的挑戰與機遇。倘若苛求某位法官今天審理票據,明天審理股東資格爭議,後天審理破產案件、P2P的糾紛,就會有礙法治建設中的工匠精神。所以,現在不斷細化審判職責是好事,有助於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尷尬局面。

界面新聞:改革開放四十年,中國商法的發展歷程中能總結出哪些經驗和教訓?對於中國商法的前景展望,您有哪些制度性設計的建議?

劉俊海:法乃公器。法乃治國之重器。商法是市場經濟的守護神。為更好實現商法領域的良法善治,有必要指出未來的改革方向。第一,未來的商事立法要立足於中國國情,發現市場經濟領域,包括資本市場、消費品市場、勞動力市場、旅遊市場、互聯網金融市場等存在的現實問題,以堅持問題導向的思維去立法,同時要注意大膽吸收借鑑國際上成熟的判例;第二,未來商事立法要強調精準度,做到宜細不宜粗,扭轉“草色遙看近卻無”的現象。由於法院審理的案件越來越多,很多合同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有不同理解,甚至還導致了法院同案不同判現象。這都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有關係;第三,要強調法律的統一化,理順一般法和特別法的關係。特別法可以有,但底線要求是:對公眾利益保護的水準只能更高,不能打折;第四,要更加強調法律的公平性。公平、公正是商法的生命線所在。沒有公平就沒有可持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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