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涉案後,還能保住工作嗎?(含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案后,还能保住工作吗?(含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案后,还能保住工作吗?(含退休)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和退休)的處分,應當根據工作人員的身份及判處刑罰的種類確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案后,还能保住工作吗?(含退休)

一、國家公務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2款: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54條: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事業單位是指由政府利用國有資產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接受政府領導。一般情況下國家會對這些事業單位予以財政補助,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有一種是自主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名稱以中心、會、所、站、大隊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銀監會、保監會、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二級局也為事業單位。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普通事業單位。普通事業單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三、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關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執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通知 。(自2007年6月1日以後執行)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案后,还能保住工作吗?(含退休)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分為六類。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設置分為: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根據所在事業單位的性質分為:

一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二類事業單位:單位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三類事業單位:單位不是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類事業單位: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五類事業單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六類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

一類 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二類、三位、四類、五類事業單位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六類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一至五類系國家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六類系國家不核撥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組織。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一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2、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二類、三類、四類):被判處管制、拘役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可以不開除公職),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3、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管理崗位人員)(五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應當開除公職。

法律依據是: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22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自2012年9月1日以後執行)

4、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六類):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工作人員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是: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勞動部《關於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有關問題的覆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企業員工: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是否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決定。

員工與企業(用人單位)系勞動合同關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動法》只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必須解除勞動合同,因此,是否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公職)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涉案后,还能保住工作吗?(含退休)

六、退休人員:分為三類,對於退休人員不存在開除或解除勞動合同,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根據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覆函(人函[2001]27號),的規定,退休的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它退休待遇。據此規定,國家公務員無論是在退休前還是在退休後犯罪,只要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服刑期滿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費,文件規定的是取消退休費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發退休費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52條的規定,不給予處分,降低或者取消相應待遇。因此退休公務員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服刑期滿還是可以享受退休費的。

法律依據:

人事部對《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覆函(人函[2001]27號)發佈日期:2001-2-14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二是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退休公務員對待即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服刑期滿可以享受退休費。

2.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從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對待即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3.既不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退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不是參加了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單位酌情發給生活費。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四條:已經退休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不再作出處分決定。但是,應當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的,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勞動人事部關於工作人員被判處徒刑緩刑、免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覆函》

關於退休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期滿釋放後,能否享受原退休幹部待遇問題。退休幹部觸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後,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待遇,他們服刑期滿釋放後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三是退休後從社保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期滿繼續發給養老金。

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以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相應待遇。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

勞動人事部《關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問題的答覆》

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所規定的考驗期。勞動保險旨在保障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的基本生活。為了不致影響宣告有期徒刑緩刑的退休職工的生活,我們意見,退休職工在宣告緩刑考驗期內,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七、免於刑事處罰、不起訴的工作人員:雖然都是觸犯了《刑法》的規定,但是沒有被判處刑罰(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因此無論是國家公務員還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事業單位的人員都不是必須開除公職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