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糾紛多,人們的法律意識也變強了。
離婚要去法院,買房糾紛要去法院,追討債務要去法院,交通事故要去法院,遺產繼承要去法院。
離家近的話還好點,有些案子要跑到外地去。
比如離婚原則要按被告住所地起訴。
如果你是山東人,你的配偶是雲南人。 他在山東沒有居住證,戶籍也沒有遷過來,你就要跑到雲南去起訴他。
比如房屋買賣糾紛要按不動產所在地。
比如你是個北京人,你去深圳買了一套房子。產生了糾紛,要跑到深圳的法院去起訴解決。
有時候開庭時,你大老遠跑過去,卻要白跑一趟,被迫打道回府。
法院有個組織部門,叫【送達組】,專門負責將法律文書送達給雙方。
基本上,原告維權心切,自己會提供一個自己的地址,收法律文書當然不成問題。
麻煩就麻煩在被告。
如果法律文書沒有送達到被告的話,法院是不能直接開庭的。
必須是成功送達到被告了,被告不來的,才能夠缺席審判。
有時候法院明明沒有成功送達到被告,卻不會有法官來主動通知原告。
不會有人告訴你:明天不用來開庭了,省點路費和時間、精力。
並不是法院要來刁難原告。
因為有時候被告沒有簽收,或者家裡沒人,但是被告接到電話、短信,被告會願意過來開庭。
如果被告當場過來開庭了,那麼就不考慮送達問題了,算是他來了。
所以:這就是法院不提前告訴你【被告有沒有送達到?】的原因。
告訴你怕解釋不清,怕你產生誤會。 索性你就來一趟吧,興許這個案子可以開得成。
這是筆者多年來代理案件的經驗總結。希望上述提示能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建議大家籤合同時,讓對方寫個明確的送達地址。
如果還有麻煩糾紛,記得及時尋求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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