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中國模式的現代刑事訴訟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 劉靜坤

堅持公正優先,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新格局;推進嚴格司法,建立系統剛性規範的刑事程序實施機制;加強人權保障,實現刑事訴訟權利的法定化具體化程序化。

刑事訴訟制度是一國的基本司法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制度基石。以1979年刑事訴訟法為開端,經歷多次系統的法律修訂,伴隨持續推進的司法改革,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理念、政策、立法等方面都已取得長足進步。回顧改革開放四十年刑事法治發展進程,貫穿始終的一條主線就是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符合司法規律、符合實際需要的刑事訴訟制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為建立更加符合司法規律的刑事訴訟制度指明瞭方向。黨的十九大確立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的總目標,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新的歷史階段,科學構建中國模式的現代刑事訴訟制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深入推進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必然選擇和必由之路。

堅持公正優先,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新格局。建立把公正放在首位、公正和效率相統一的制度模式,是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根本價值追求。

一是深化庭審實質化改革,發揮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的決定性作用。審判特別是庭審程序,是解決被告人罪責刑問題的關鍵環節,也是防範冤假錯案的最後防線,理應成為刑事訴訟程序的中心和重心。簡單粗糙虛化的庭審,無法實現司法公正。唯有推進庭審程序的精密化、規範化、實質化,才能更好查明事實真相、維護程序公正、解決訴訟爭議。現階段應當全面試行庭前會議、非法證據排除、法庭調查等“三項規程”,不斷完善庭審實質化的制度機制,確保訴訟證據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辯意見發表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

二是堅持防範冤假錯案底線,構建多元精細的刑事訴訟制度體系。為兼顧公正和效率,對於被告人認罪的輕罪案件,有必要簡化審理程序,實現“疑案精審”“簡案快審”。應當認識到,速裁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輕罪訴訟制度改革,主要是作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策應性改革,雖以提高效率為主旨,但仍應堅持公正優先,不能單純為追求效率而簡化程序。對被告人認罪案件,無論罪行輕重,都應當堅持法定證明標準,規範認罪自願性和真實性審查機制,消除冤假錯案風險。伴隨輕罪訴訟制度的多元化,要理順速裁程序、簡易程序、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普通程序的邏輯關係,並可考慮對輕微案件探索更加簡約的審理和裁判機制。

三是按照公正審判的要求和標準,建立客觀公正的刑事審前程序。偵查、起訴作為審判的基礎,只有按照公正審判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疑罪、防範冤假錯案。儘管對抗制常被視為發現真相的引擎,但片面強調訴訟對抗、追訴犯罪,極易導致有罪推定、追訴偏見。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可以適當借鑑對抗制的合理因素,但審前程序的制度設計應當秉承客觀公正原則。客觀公正的審前程序,是控辯雙方平等對抗的制度前提,也是法庭查明事實真相的根本保障。

推進嚴格司法,建立系統剛性規範的刑事程序實施機制。刑事訴訟法作為基本法,事關懲罰犯罪、保障人權等國家治理的重大問題,必須不折不扣予以執行。推進嚴格司法,應當成為我國現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特徵。為解決刑事訴訟法實施中面臨的難題,應當踐行嚴格司法的政策要求,完善刑事程序實施機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一是激活刑事訴訟法的“沉睡條款”,將重要法律原則和規則落地落實。就像實體法需藉助程序法才能順利實施一樣,刑事訴訟法的原則和規則,特別是證據裁判、非法證據排除、疑罪從無等重要原則,也需要建立配套實施制度。例如,法律始終強調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但只有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此類“嚴禁型”規定才能真正落到實處。考慮到傳統上“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模式,對於刑事訴訟法確立的重要原則,以及對重要制度所作的原則性規定,有必要系統建立配套實施制度,使書本上的法律轉化為實踐中的法律。

二是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設定剛性制裁,避免形成“破窗效應”。對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必須型”“應當型”程序規則,特別是為保障人權而設立的重要程序,一旦遭到嚴重違反,就應當予以制裁。例如,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如果辦案機關違反規定要求,對該類案件沒有製作訊問錄音錄像,現有證據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對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只有設定剛性並區分層次的制裁措施,才能切實維護程序公正。

三是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程序檢驗標準,規範程序爭議解決機制。隨著程序公正理念深入人心,程序爭議現已成為庭審中的重要爭點。辦案機關應當按照審判的要求和標準開展訴訟活動,防止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輕易進入審判環節,確保辦案程序經得起法庭的檢驗。對於管轄、迴避、非法證據排除等重大程序爭議,法庭應當統籌庭前會議和庭審程序,規範程序爭議的審理和裁決機制,明確程序爭議的裁決標準,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公正實現案件裁判的實體公正。

加強人權保障,實現刑事訴訟權利的法定化具體化程序化。刑事訴訟法作為“小憲法”、人權法,在程序設計上應當充分體現權利內涵。刑事程序中的人權,不能成為空洞的符號,應當是立法確認、具體明確並有程序保障的權利,是一旦遭到侵犯就能獲得救濟的實實在在的權利。

一是識別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要素,完善人權保障的規範體系。儘管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但實踐中,刑訊逼供、非法取證仍然時有發生,訴訟權利保障仍然不夠充分。鑑此,對照法律規定,如涉及未予明示的重要權利或者新型訴訟權利,均可考慮作出提示性規定,為權利主體依法行使權利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例如,法律規定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基於其中的權利內涵,可考慮規定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並結合實踐需要規定必要的例外情形。這種鑲嵌權利要素的程序規則,也是制定證據排除規則的規範依據。

二是強化人身權司法保障,防止刑事訴訟程序異化為預先懲罰。人身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權,也是憲法保護的絕對權。如果人身權缺乏保障,任意拘禁、超期羈押難以禁絕,其他權利就無從談起。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這是針砭時弊的重要改革舉措。為規範限制人身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適用,有必要建立規範中立的司法監督機制,強化羈押必要性的實質性審查,探索更高科技含量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對於長期未決案件,特別是存在重大冤假錯案風險的審前羈押案件,應當適時變更強制措施,防止因超期羈押扭曲案件定罪量刑結果。

三是健全程序救濟機制,為權利主體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對於合法權利遭到侵犯以及行使權利受阻等情形,有必要暢通程序內部的司法救濟機制。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刑訊逼供,可以在刑事訴訟各階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依法作出處理。通過專門的證據合法性爭議處理程序,有助於解決非法證據申請難、認定難、排除難等問題。對於各種權利救濟請求,司法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並依照規範程序作出處理。

(原文鏈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2/11/content_146659.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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