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衢州進一步健全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
近日,衢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公佈(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並提出在吃、穿、住、醫、葬以及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等方面,提供製度化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進一步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提高民眾獲得感。
哪些人可以獲得救助供養?救助供養的標準如何?敲黑板,劃重點!一起來看看,請轉給需要的人——
特困人員認定條件
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1.無勞動能力的;
2.無生活來源的;
3.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
無勞動能力的認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 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 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 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無生活來源的認定
- 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按照我市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經濟狀況認定標準執行。
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意見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 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 60週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 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 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孤兒的情況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救助供養內容、標準和方式
1.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3.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困難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4.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5.提供住房救助。為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確保通風、採光、安全及照明。同時,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和“戶院掛鉤”特困人員,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實施農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給予住房救助。
6.提供教育救助。對在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教育救助。
供養標準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
1.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標準,按不低於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的50%確定。各縣(市、區)供養標準,隨著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調整而進行動態調整,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2.照料護理標準參照我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檔。縣(市、區)民政局應當在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檔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3.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依據自主吃飯、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廁、室內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項指標綜合評估。具體分檔標準由各縣(市、區)參照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4.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照料護理標準隨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消費性支出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的調整進行動態調整,由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供養方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方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特困人員可以自行選擇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形式。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要按照本人意願優先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
1.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可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按約定的義務提供日常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
2.集中供養。自願選擇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應優先由戶籍所在地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未滿16週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對少數因特殊原因未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可以採取“戶院掛鉤”的辦法,由掛鉤的供養服務機構做好供養經費的管理使用,落實他們的生活照料工作。
3.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專業社會工作者為特困人員提供困難幫扶、社會融入、心理疏導、資源鏈接、社會康復、權益維護等專業服務,積極構建物質資金幫扶與心理社會支持相結合、基本照料服務與個性化服務相配套的供養模式。
特困人員救助審批程序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申請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和《浙江省社會救助申請表》(含授權承諾書)。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瞭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受理
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審核
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審核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准,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准之日的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
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民政部門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終止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 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 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週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 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 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意見規定;
- 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週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受救助供養待遇。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由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審核並報縣級民政部門核准。
縣級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應在其所在村(社區)或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的決定,並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困難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各地要對現有農村五保對象、城鎮“三無”人員,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困難群眾進行全面普查,掌握特困人員相關信息。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發現、申請、審核、審批和終止救助供養機制,確保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救助供養,不符合條件的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切實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應退盡退。
此外,意見還對規範供養機構管理服務和保障措施提出要求——
規範供養機構管理服務
1、加快推進轉型升級
各縣(市、區)可依託現有的供養機構與醫療機構合作,或採取公建民營等方式,改(擴)建1—2所康復護理院,以縣(市、區)為單位對特困失能、半失能老人實行集中護理服務。
2、全面提升食品安全能力
2018年底供養機構《食品經營許可證》持證率達到100%;持續推進“陽光廚房”建設,2020年底“陽光廚房”建成率達到100%。
3、完善人才隊伍建設
加強供養服務機構人員配備,護理人員與生活自理供養人員比例不低於1:10,與生活不能自理供養人員比例不低於1:4。
保障措施
1、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應當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託底保障職能。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重點加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設,推動相關標準體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設,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提升管理服務水平;發改、財政、統計、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受理、調查審核等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
2、加強政策銜接
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
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養老服務補貼。
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
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3、加強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等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強化資金保障。
各縣(市、區)可通過爭取慈善、社會捐贈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改善條件、完善配套設施。
有集體經營收入的村(居)民委員會,可從中安排資金用於特困人員照料護理等救助供養工作。
4、加強社會參與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
積極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積極探索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向民辦養老機構購買供養服務。
本實施意見自頒佈之日(11月29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雄視傳媒轉自衢州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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