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徵地拆遷中的這件事複議訴訟近百次!補償真的就能提升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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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2015年7月,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關於政府信息公開的上訴案件。經過調查瞭解,當事人在兩年內進行了94次信息公開,39次以上的行政複議,36次以上的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知情權獲取真真是得到了保障,但是政府、法院卻無疑不堪訴累。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的一則案例,事情真相究竟如何?又能夠帶給廣大被徵收人怎樣的啟示呢?

圍繞徵地拆遷中的這件事複議訴訟近百次!補償真的就能提升了嗎?

【基本案情:複議訴訟成癮?39次以上覆議+36次以上訴訟】

為了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施壓,以引起對自身拆遷補償安置問題的重視和解決,2013年,當事人蘇某開始從政府信息公開大做文章。首先,從2013年到2015年1月,蘇某及其家人向南通市政府以及相關政府部門至少提出了94次政府信息公開,其中2014年1月2日當天就向市政府提出了10項信息公開申請;其次,家庭成員分別提出相同或類似申請,內容多有重複。如蘇某與其父蘇小甲,伯母張小乙多次分別申請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數十次申請城北大道工程相關審批手續等信息;最後,申請內容包羅萬象,甚至有政府公車數量、品牌、牌照、食堂伙食標準等諸多與徵收拆遷完全無關的內容……

根據南通中院的不完全統計,蘇某及其家人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覆後,分別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江蘇省公安廳、江蘇省國土資源廳、南通市人民政府、南通市審計局等複議機關共提起至少39次行政複議。在經過行政複議之後,三人又分別以政府信息公開答覆“沒有發文機關標誌、標題不完整、發文字號形式錯誤違反《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屬形式違法;未註明救濟途徑屬程序違法”等理由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如東縣人民法院、港閘區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開訴訟至少36次。

【法院說理:訴權不得濫用】

一審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對蘇某案情詳細瞭解後進行了詳盡的說理。首先,原告蘇某明顯缺乏訴的利益。訴的利益是原告存在司法救濟的客觀需要,沒有訴訟利益或僅僅是為了藉助訴訟攻擊對方當事人的不應受到保護。本案原告的起訴源於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為一項服務於實體權利的程序性權利,由於對獲取政府信息權利的濫用,原告在客觀上並不具有此類訴訟所值得保護的合法的、現實的利益。

其次,原告蘇某的起訴不具有正當性。《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顯然,行政訴訟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制度,蘇某不斷將訴訟作為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施加壓力、謀求私利的手段,此種起訴已經背離了對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訴訟本旨。

在現行法律規範尚未對濫用獲取政府信息權、濫用訴權行為進行明確規制的情形下,法院根據審判權的應有之義,結合立法精神,決定對原告的起訴不作實體審理。一審、二審法院都對蘇某的起訴予以了駁回。

【信息公開權利保障:一定要於法有據】

為了保障社會大眾對於政府信息的知情權,我國政府制定了相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並規定了信息公開條例的主要目的。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制定本條例。由此可見,政府信息公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社會公眾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那麼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們可以申請公開的信息有哪些、相關規定是否對信息公開的申請進行了限制呢?

《條例》第十三條進一步明確,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也就是對信息公開的內容並沒有做肯定式或者否定式的列舉,只要是跟公眾社會生活相關的都可以進行信息公開申請,極大地保護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

如果政府在信息公開過程中不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推諉扯皮,我們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進行救濟呢?

《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也就是說,在信息公開過程中如果遭遇政府不履行其信息公開義務,公眾既可以進行舉報也可以就該信息公開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讓上級機關或司法機關來進行監督。事實上,在信息公開過程中遭遇相關部門不作為是很正常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一般會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確認違法,從而給相關部門帶來壓力。但是提起行政程序的前提一定要保護好進行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證據,比如遞交的申請表、郵寄單據等等。

【律師說法:權利行使也要有約束】

眾所周知,徵地拆遷維權過程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是第一招,也是最為基礎的一招。雖然在後續整個維權過程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所佔的時間和空間維度並不是很高,但是政府信息公開也是以後所有程序的起點和依據。可以毫不誇張地說,缺少了政府信息公開的徵地拆遷法律維權,就像缺少了方向燈的汽車。政府信息公開雖然是公民保護自身權利的合法武器,但是過度使用就會給自己以及政府帶來不必要的訴累,更為司法實踐所否定。

根據國家和政府理論學說,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只能滿足當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本案中原告的申請行為和訴訟行為,已經使行政和司法資源在維護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之間有所失衡,《條例》的立法宗旨也在此種申請-答覆-複議-訴訟的程序中被異化。原告所為已經背離了權利正當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權利不得損害他人的界限。反覆、大量提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向行政機關施壓的做法,是難以收到任何效果的。

在明律師最後要提醒您的是,遵從專業徵收維權律師的指導,有目的有針對性地提起信息公開申請,運用所獲取的信息推動下一步的維權程序,才是被徵收人申請信息公開的真正價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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