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配偶一方借款用於其作為股東的公司時該債務應屬夫妻債務

最高院:配偶一方借款用於其作為股東的公司時該債務應屬夫妻債務

最高院:配偶一方借款用於其作為股東的公司經營時該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要旨

賈倩在再審申請書中陳述本案借款是其配偶鄧磊用於華瑞公司向銀行還貸的過橋資金,而鄧磊系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故該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二審判決認定賈倩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案例索引

《賈倩、習卉民間借貸糾紛案》【(2018)最高法民申4304號】

爭議焦點

配偶一方借款用於其作為股東的公司經營時該債務是否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院:配偶一方借款用於其作為股東的公司時該債務應屬夫妻債務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再審程序是針對可能出現錯誤的生效判決而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且二審判決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判定的情況下,不應再為其提供救濟機制。本案中,一、二審法院的送達均符合法律要求,但賈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且上訴期間未提出上訴,二審判決亦未改變一審判決對其權利義務的判定,故對賈倩再審申請不應予以審查。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賈倩在再審申請書中陳述本案借款是鄧磊用於華瑞公司向銀行還貸的過橋資金,而鄧磊系華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東,故該債務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二審判決認定賈倩對案涉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最高院:配偶一方借款用於其作為股東的公司時該債務應屬夫妻債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