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發生事故即刻認定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要求?

安全生產管理存在不少大家想說而不敢說的大敵,其中之二就是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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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刀切”的生產安全事故處置方法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有關部門立即發文所有工地一律停工整改……

還有的地方,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立即發文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已降低,按照有關規定自今日起在本轄區內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目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情形幾乎就是針對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企業……

……等等。

以上這些做法也屬於簡單粗暴的執法行為,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頻發勢頭的問題。

因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問題根本在於安全生產條件的問題。但是由於安全生產條件這個問題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特別是如何判斷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是一項規範、嚴肅性的工作,對於規範性和嚴肅性的問題有關部門常常表現的不耐煩,這樣做可能限制有關部門任性的行為,所以有關部門在安全生產條件監督管理上採取了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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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扣或吊銷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據是什麼?

可能要找出這個依據又是簡單粗暴的方法,或者完全偏離了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初衷,其中包括當前的一些所謂的規範性文件!

可以這麼說,現行的一些規範性文件是違法或違規的,應當給予清理。

可以肯定地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一定非得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不能“一刀切”的所有工地都要停工整改!

法律依據是——

《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管理的大法,所有的行政規章和管理規定必須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否則就是違法違規。

《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反之,具備

安全生產條件可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依據《安全生產法》制定的,其第二條規定“五大高危企業”(指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第六條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13項安全生產條件。即“五大高危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標誌是以是否持有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七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即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其符合

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發現其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即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最權威的法律依據是企業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可是當前有關部門的一些規定完全不是依據以上法規執行的,完全是在脫離這些法規要求自行制定的規定!


發生事故就是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

只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一律停工整改,哪怕是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

只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即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已降低,不得承攬新的工程項目……

只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哪怕是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一律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可見,以上行為是與《安全生產法》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是相違背的。

至今,有關部門也都沒有明確過何謂安全生產條件,原因在於判斷企業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督促企業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是一項規範、嚴肅性的工作,他們不願做這些標準化管理工作,標準化管理工作似乎只是針對企業的。

現實是——

某地發生事故並不代表所有的企業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即使是一家企業的某一個施工現場發生事故也不代表這家企業所有的施工現場都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假設是某個工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不能說明該施工現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了,或該施工現場的所屬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了;

即使是某企業安全生產有所降低,即所謂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已降低”,也不能說該企業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因為安全生產條件是有一定允許範圍的,降低安全生產條件不代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既然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就不能用行政手段終止這些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就是“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已降低”這句話也不能輕易或隨便地說,一定要對企業進行調查和評價,通過調查和評價才能負責任地說這句話。假設外地企業由於安全生產條件出現問題,也應當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該企業所屬安全生產管理部門通報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所屬當地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行重新審核。這多煩人啊!所以現在一些管理部門處理事故很簡單,坐在辦公室裡就可以指手畫腳地說企業這也不行那也不行。

記得很早以前,一家著名的建築施工企業發生一起死亡11人事故,這是一起定級為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不少領導特別是上級部門領導說,立即發文降低這家企業資質或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當時主管部門有關同志說不能因為一起事故這家企業一夜之間資質不符合要求了或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了,應當在調查確認其資質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要求後再做處理,幸虧有關領導採納了這條意見,組織評價小組依據有關評價規範實事求是地開展安全生產條件評價,歷時一週多時間評價,最終評價結果是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要求,該企業終於恢復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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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何時了?!

這一案例說明二個問題:

一是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並不是因為一起事故發生了重大變化,即使發生事故也不一定是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了,而是有所降低。反之,一些沒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不代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這些企業雖沒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也應當根據情形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是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必須是依法依據進行,沒有法律依據和標準規範進行的審核極易發生偏差,甚至是滋生腐敗。據悉該地區依據《安全生產那許可證條例》制定了一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規範,為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提供了標準。

可悲的是,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有關部門不以安全生產條件為準則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而是用簡單粗暴的方法處置事故,沒有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評價標準規範,即使早已有一部安全生產條件評價規範也是束之高樓,完全憑著自己的任性來處理事故。

這種簡單粗暴的處理生產安全事故何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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