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樓法院重拳打擊“假名牌”知識產權刑事犯罪,對四名被告決定逮捕

鼓楼法院重拳打击“假名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对四名被告决定逮捕

4月12日,鼓樓法院依法決定對原取保候審的生產假冒“BOSCH”、“T0Y0TA”等品牌汽車配件的餘某某等四被告人進行逮捕。4月23日,原偵查機關福清市公安局在鼓樓法院法警大隊的配合下,對該四被告人當庭執行了逮捕。

法院通知

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重新收監

經查,被告人餘某某等四被告人自2011年起,共同出資成立福州瑞融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生產假冒“BOSCH”、“T0Y0TA”等品牌汽車配件,非法經營數額達200多萬元。上述四被告人在公安偵查階段被取保候審。鼓樓法院審查後認為,本案四名被告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較大,情節特別嚴重,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故依法決定對該四被告人予以逮捕。

法官釋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鼓樓法院重拳打擊“假名牌”知識產權刑事犯罪

2017年,鼓樓法院知識產權庭受理的假冒註冊商標罪及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16件,比2016年增長了37%。其中大部分是假冒知名食品、藥品及汽車配件,

對這些關係到群眾生命健康的知識產權犯罪,鼓樓法院堅持從嚴從重打擊。2017年至今,先後審結被告人陳某銷售假冒食用鹽案、林某銷售假藥案、蔡某銷售假冒汽車配件案,判處上述各被告人3年到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彰顯了法院依法嚴厲打擊假冒註冊商標及生產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等知識產權犯罪的堅定決心。

鼓楼法院重拳打击“假名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对四名被告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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