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範圍
1.適用於: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人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2.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二、計稅方法及應納稅額計算:
1.一般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區分新、老項目)
(1)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
【註釋】轉讓差額=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不能扣除相關稅費。
出售全價=銷售不動產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老項目)——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提示】納稅與新項目相同。
(3)2016年5月1日後取得(新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提示】納稅與老項目的一般計稅方法相同。
2.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按5%徵收率
除其他個人之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個人轉讓其購買的住房 其他個人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其他個人以外的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
個體工商戶向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差額計稅的合法有效憑證:
1.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
2.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3.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提示】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稅。
四、發票的開具:
1.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2.納稅人向其他個人轉讓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得開具或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舉例】某公司為一般納稅人,2017年7月30日轉讓其2014年9月1日購買的寫字樓一層,取得價稅合計的轉讓收入2500萬元。購買時的價格為1200萬元,保留有合法有效發票,公司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計算應納增值稅。
『答案』 應納增值稅=(2500-1200)÷(1+5%)×5%=61.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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