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酒后驾驶
多少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酒过三巡畅快一时
一个意外便足已赔付一生
10月7日21时许,赖某驾驶一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遂桂公路由左安往汤湖方向行驶至55Km+700m路段时,车辆驶出左侧路面(按左安往汤湖方向)坠入桥下河中,造成赖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单方交通事故。
现场图片>>>
经遂川交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抽血检测赖某酒精含量为,189.8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危险,一触即发
酒驾,醉驾
实则是在为生命砍价
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诸多酒后驾驶事故的背后都是
为了一滴酒,负了一生悔
实在令人惋惜
且不说喝酒对人的身体危害
酒精入口,再试图开车驾驶
实则对人的驾驶操控大有影响
“酒驾”猛于虎,人在饮酒后,视野会缩小,对光线、声音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及时判断车距和速度;同时,因为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协调能力会下降,也容易困倦,势必不利于规范驾驶和安全行车。
除此之外
酒后驾驶不仅是危险行为
更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研究分析,对该事故认定如下:
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造成交通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赖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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