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以立法形式鞏固司改成果

审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立法形式巩固司改成果

10月23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三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與會人員充分肯定了修訂草案的積極意義,紛紛表達了對草案的贊同,也對進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意見建議。

應該賦予檢察院調查核實權

“調查核實是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一個保障,檢察院只有通過相關的調查核實才能確定違法情況,並據此提出督促意見和檢察建議。”杜玉波委員觀點鮮明地提出,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應該賦予檢察院調查核實權。

記者發現,在不同的組、不同的會議室,很多與會人員不約而同地發表了相同或相近的意見。郭振華委員表示,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和現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在性質上不完全等同,建議對檢察機關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作出規定。

調查核實是檢察機關推進公益訴訟工作的重要保障。李鉞鋒委員介紹,調研瞭解到,目前檢察機關受理的公益訴訟案件,90%以上都是通過訴前程序提出糾正意見,督促相關部門解決問題。由於沒有法律支撐,檢察人員在訴前程序進行調查核實時,無法做到深入細緻,或者調查核實遇到阻力時,也無法正常開展調查工作。

“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既然增設了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力,同步授予在公益訴訟案件中的調查核實權就有必要。”於志剛委員說。

徐顯明、李鉞鋒、王剛等委員還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王剛委員建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第二十一條改為:“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採取提起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等方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將採納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的情況以書面的形式回覆人民檢察院。”

為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提供法律支撐

在審議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時,多位委員建議為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提供法律支撐。李鉞鋒委員說,建立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創新之一,目前由於特邀檢察官助理身份缺乏法律支撐,基本都是提供諮詢意見,無法隨檢察官參加辦案或出席法庭,參與案件的程度有限。“實踐中一些案件的專業性更強,複雜程度更高,需要更專業的人員參與到案件審查、起訴等一系列訴訟程序中,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專業人才輔助辦案的制度功能。”

徐顯明委員也提出同樣的建議。他表示,這樣做的主要考慮是涉及到公益訴訟,特別是環境公益訴訟,有許多專門的知識,現在人民檢察院有專家委員會,但這個專家委員會提供的幫助只能是庭下的,到法庭上需要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通過在庭上行使檢察職權把專門知識用於訴訟,有利於人民檢察院行使訴訟權,最終有利於公益訴訟制度的完善。”

徐顯明、李鉞鋒委員建議,在草案第43條後增加一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可以從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擔任特邀檢察官助理,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特邀檢察官助理由檢察長任命。

草案符合憲法精神體現時代精神

審議中,與會人員充分表達了對此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修訂草案的肯定和期待。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艾力更·依明巴海表示,草案修改內容符合憲法精神,適應改革開放以來“兩院”工作的新發展,體現時代精神,回應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新期待的客觀需要,對於依法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立法形式鞏固改革成果,確保改革行穩致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修訂草案貫徹落實黨中央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要求,把改革中形成的一批可複製、可操作、比較穩定的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確實很有必要。”沈躍躍副委員長表示。

“經過兩次審議,目前的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乃依木·亞森、劉季幸、杜玉波等委員在發言中紛紛表示,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各級檢察機關行使公益訴訟職權的指導,聚焦法律規定的監督領域,重點辦理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在發言中,羅毅委員對檢察機關回應人民期待、更好履職盡責表達了期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