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兩類債券發行人應於4月底前完成2018年年報披露

為進一步提高債券信息披露質量,強化信息披露的風險揭示作用,做好公司債券及企業債券發行人2018年年度報告編制、報送和披露工作,根據相關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日前發佈通知,就有關事項進行明確。

通知明確,以下兩類債券發行人應於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2018年年度報告的編制、報送及披露工作:一是2018年12月31日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在本所上市/掛牌,且債券在2018年年度報告批准報出日之前(含當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額兌付的發行人;二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在上交所上市/掛牌,且未披露2018年年度經審計財務報告的發行人。

發行人發行綠色公司債券、創新創業公司債券、可續期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特定品種債券的,應當按照規定,在2018年年度報告中進行專項信息披露。

公司債券、企業債券在上交所上市的,如發行人2017年度虧損,應於2019年1月31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業績預告;如2018年年度業績預告虧損,應在正式披露2018年年度報告前至少披露3次公告,提示連續兩年虧損及債券暫停上市的風險,債券已暫停上市的除外。

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瞭解其所擔負責任的性質,並承擔相關規則及協議所列明的責任;承銷機構、受託管理人應根據相關規定,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協助發行人遞交相關公告。

此外,通知明確,發行人應當在上交所網站披露年度報告。發行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的上交所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工作按照《關於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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