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反殺案與崑山反殺案有何不同?

黑龍江反殺案與崑山反殺案有何不同?

近日,因富錦市法院對辯護人關於黃海龍屬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一審判決黃海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黃海龍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法院認為,當地司法機關對黃海龍的一審判決,其實已經有所“寬宥”。根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考慮到黃海龍在案發後撥打“110”的自首情節,主動賠償對方損失,得到受害人親屬諒解,所以在法定刑格下減輕量刑,只判了6年有期徒刑。

這是繼“崑山反殺案”之後“反殺”一詞再一次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因為法院的判決,排除了黃海龍的正當防衛。如果他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應屬於“特殊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就算是“防衛過當”,在定罪量刑上,也應有更大的“輕判”幅度。對公訴人的公訴有評論說:“在公訴人看來,黃海龍奪刀後,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馮思鋮已不具備侵害能力,不法侵害到此為止。有人拉架,固然是遏制不法侵害的外部干預因素,但能不能阻斷不法侵害,消除對他人的人身威脅,還得看具體情況。”有網友說:“這不是自衛嗎,不反抗等著別人來繼續傷害自己?”還有網友說:“對違法者是不是保護太過了,違法者在選擇違法的那一刻就放棄了自己的一些權力。”更有網友說:“就這種判決結果,法官回家不覺得荒唐嗎?”不過也有網友認為這樣的判決沒毛病,有網友說:“有人拉架就不算正當防衛?一開始就有人拉架。馮還不是捅了黃一刀,馮才是故意傷人好吧!”還有網友說:“你已經奪下刀,對方傷害終止,當然不算正當防衛。”因此這起“反殺案”“正當防衛”是否成立關鍵是看,黃海龍刺出致命一刀時,不法侵害是不是已經結束。

但是通過警方提供現場調查資料顯示,馮思鋮和腹部受傷的黃海龍“兩人的雙手都處於自由狀態,可以擊打對方”也就是說即使被奪刀後的馮思成又繼續重創黃海龍傷口加害黃海龍的可能。況且就連馮思成的家屬在《刑事諒解書》中也認為,黃海龍具備防衛情節,應當按照正當防衛來對黃海龍確定刑事責任,並“懇請人民法院對黃海龍給予最輕的處罰,判決黃海龍無罪或者緩刑我們也沒有異議”。

我們注意到,從“崑山反殺案”的撤案處理,到最高法表態將適時出臺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已經勾勒出一條迴歸正當防衛立法初衷的司法路徑。同時也是為公民自救動輒得咎,如何對抗罪惡、保存自身撐腰。

的確,從“私力救濟”到“公力救濟”的演進,用國家力量制止和懲治犯罪,固然是現代法治文明的體現,但並不能一概排除公民自救。因為當初“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設計,初衷正是讓公民能夠對抗不法侵害、維護自身安全,

在討論黃海龍是否“正當防衛”要認清黃海龍奪到反殺是在兩人廝打過程中,還是發生在拉架之後,監控錄像顯示,兩人站在交警隊一樓走廊衛生間門口爭執,馮思鋮的朋友于海將兩人拉開,並站在兩人中間。

——18時54分44秒,馮思鋮拿出刀,繞過於海右側,上前捅了黃海龍。

——54分54秒-57秒,黃海龍已經奪下刀,對著馮思鋮從上往下揮舞手臂。

——55分00秒,黃海龍被眾人拉開,走回走廊衛生間方向。

——55分08秒,馮思鋮也被人扶著走向衛生間,其走過的地面上留下血跡,

——55分32秒,馮思鋮面朝下倒地。

關鍵在這裡,整個過程約16秒,從馮思鋮掏刀捅向黃海龍,到黃海龍奪刀反刺馮思鋮,最後被人拉開,黃海龍致命一刀並非發生在拉架之後。所以所謂的“黃海龍奪刀後,現場多人拉架,力量對比,馮思鋮已不具備侵害能力。”有著明顯的誤導。讓人們以為“報仇或報復”視成立的。但事實並非如此,有媒體報道,妻子宋曉莉認為,丈夫黃海龍的案件與崑山反殺案極為相似,她堅信丈夫屬於正當防衛,也相信法律,等待判決。我們對這起“反殺案”關注,不僅僅聚焦是否會反轉,更要看我們的法官專業素養和職業精神,能否秉持立法精神,做出契合公眾對司法公正普遍認知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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