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錯!

餐飲服務業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錯!

案例: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快年底了,公司員工決定一起到B餐廳聚餐。

大家開開心心地聚完餐後,去餐廳前臺開發票。按照A公司的慣例,問明B餐廳也是一般納稅人後,A公司員工代表提出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項目開餐飲服務。可是B餐廳的會計卻犯起難來:印象中,餐飲服務只能開普通發票;可是,客人是一般納稅人,要求開專用發票似乎也是合理的。

那到底該如何是好呢?

其實,B餐廳會計的顧慮,源自於對法規的理解不到位。

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是,並沒有規定餐飲服務企業(一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於是,B餐廳會計向所屬集團的財務經理請教。

原來,雖然《辦法》規定,餐飲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以下簡稱《規定》)又明確規定了如果收到這種專票應如何做賬,這證明假如受票方也是一般納稅人的話,是可以應受票方的要求開具專票或者普票的。如果受票方將專票認證後,未按規定做進項稅額轉出,則應由受票方自行負責。

所以,餐飲服務業不得開具專票的說法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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