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交通肇事忙于救伤员未拨打“110”算自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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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准岳母银行卡取钱,给女友花销算盗窃吗

邻居家有个女儿小郑,通过上网认识了青年男子钱某,两人交往后就住在邻居家中。一天,小郑帮母亲去银行取款后,将银行卡和一张有密码的纸片放回了自己母亲的包里。当天晚上,趁人不在,钱某拿走了那张银行卡,并于第二天到银行ATM机器上分四次取走了10000元。

之后,钱某将取来的钱,给小郑的信用卡还了款,还购买了苹果手机、品牌衣物等。请问钱某取的钱是给被盗人的女儿花了,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犯罪?

——周女士

【解答】

周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现在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小郑母亲的财物达到10000元,数额较大,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从表面上看,钱某从小郑母亲处取得的钱有一部分是花在了女友小郑身上,但我们需要透过行为看本质,其本意是将秘密获取的钱当作自己的钱给小郑花,本质上仍是将小郑母亲的钱非法占为己有。因此当其窃取钱占为己有之时,钱某已构成盗窃罪,至于占为己有之后怎么花怎么用,并不影响小郑构成盗窃罪的要件。

交通肇事忙于救伤员未拨打“110”算自首吗

我丈夫是一家工厂的工人,一周前的中午他去工地送货,但与其搭档的司机小刘临时有事。当时抱着侥幸的心理,他无证驾驶该货车向工地送货。不料,途中将路人吴某撞倒,造成重伤。事发时他当即拨打120,并与急救人员一同将受害人送到医院,但忘记拨打110。不幸的是,被害人吴某受伤较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当日,我丈夫在医院被警方直接带走。经事故责任鉴定,我丈夫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请问我丈夫拨打120急于救人却忘了拨打110报警,可否构成自首的情节?

——龙女士

【解答】

龙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如具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您丈夫交通肇事之后虽然拨打急救电话,以减小损失救治伤者,但他没有拨打报警电话报案,也没有呆在现场等待,因此您丈夫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不符合自首条件。但鉴于您丈夫的表现:(1)积极救治伤者以致忘记拨打报警电话;(2)您丈夫因护送伤者到医院而离开现场;(3)没有离开医院。

我们认为没有及时报警是有一定原因的,法院审理后有可能会根据具体事实,酌情作出从轻处罚。

妻子想离婚 男方常骚扰

我朋友因为和丈夫感情不合想离婚,但男方不愿意好好协商,反而一直骚扰女方,先是去女方经营的店铺捣乱影响生意,还不时骚扰女方父母,并经常跟踪我朋友。不过,除此之外,男方又没有动手实施暴力行为,请问女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吗?

——叶女士

【解答】

叶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该法所说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由此可见暴力不仅仅是指动手实施身体的伤害,也包括语言上对精神的侵害。如果男方的言行符合上述规定的,女方可以固定相关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李某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死亡时其妻子正怀孕4个月。李某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妻子腹中的胎儿对李某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覃女士

【解答】

覃女士,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也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据此,李某去世后,对李某的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注意保留胎儿继承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则依法享有遗产份额的继承,但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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