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结”在哪里 法官通过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释疑解惑

医患纠纷“结”在哪里 法官通过医疗纠纷典型案例释疑解惑

近年来,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何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既能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医生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职业尊严,成为法院极为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法官通过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25日,王某因右前臂受伤入住某医院,进行了“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手术后的摄片检查显示,王某右尺桡骨中段骨折内固定手术后骨不连,钢丝嵌入骨折端及钢板螺丝钉断裂。2010年3月2日,王某进行了“切开内固定,病灶清除+骨折复位植骨内固定”治疗。

2010年3月14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为:术后骨不连内固定断裂。王某认为,医院植入的钢板螺钉质量不合格,故起诉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医院理应使用合格的医疗器械救助患者,钢板内固定断裂的原因众多,但不能排除可能因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医院在该案审理中未能提供所涉内固定为合格产品的相关证据及明确的生产厂家,对内固定的质量是否系合格产品又不申请鉴定,故依法推定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为不合格产品。因此,王某要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医疗费法院应当支持。

经医调委达成调解 不得随意撤销

【案情简介】

周某因突发疾病被送至某医院急诊,后因病情持续恶化在该院死亡。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周某家属与医院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盖章,医院也已履行完毕。此后,周某家属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以人民调解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该案中,纠纷双方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周某家属主张该调解协议书显失公平,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故驳回周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救护车半路故障 致患者死亡也担责

【案情简介】

李某到某医院治疗后被该院送达病危通知书,并被告知要转至上一级医院就诊。患者家属同意后,该医院遂派出救护车送李某去上一级医院。送医途中,救护车发生故障,患者也发生危险,随车医生施行了抢救措施。但在第二辆救护车赶至时,李某已无生命体征。

【法官说法】

转院途中,患者情况发生变化,经抢救未能挽回生命,是双方均不能左右的事实。在转院过程中,救护车发生故障,无法保证患者平安到达上一级医院接受治疗,医院存在过错。同时,医院对其抢救行为未能提供随车录像予以证实,导致无法确定医生采取哪些抢救措施及患者死亡的具体时间。

但是,医院的延时行为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故法院判决该医院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咳嗽发热,其家属请村镇卫生室医生刘某到家中诊治。诊断后,刘某使用自带药物配置了4瓶静脉注射液,为陈某进行静脉注射,随后便离开。陈某家属在更换至第3瓶注射液后不久,陈某出现抽搐、口吐白沫的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陈某系静脉滴注头孢噻肟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经查,刘某系助理职业医师。医疗事故鉴定显示,刘某在未作诊断的情况下,对陈某联合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且该类药物在乡镇从事一般职业活动的助理执业医师无权使用,违反了卫生行政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且在输液后不久,刘某便自行离开,亦违反了诊疗常规。事后,刘某与陈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最终,刘某被判犯有医疗事故罪。

【法官说法】

该案中,刘某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其事发后支付给死者的赔偿款视为替卫生室代为支付。鉴于刘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并被依法判处刑罚,根据相关规定,其对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以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为依据,死亡赔偿金不纳入赔付的范围。故法院判决原告所获赔偿数额与刘某已赔数额进行相应抵扣。

未交接重患情况 存在医疗过失

【案情简介】

刘某因患有脑梗塞、脑萎缩等疾病至某卫生院治疗,医生赵某诊断后告知家属,患者病情严重,建议转至上一级医院治疗。但在家属要求赵某继续为患者治疗的情况下,赵某为刘某进行了输液。输液结束后,刘某留在观察室未回家。赵某下班与接替夜班的医生交接时,未告知其刘某的情况,当晚刘某病发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说法】

医院作为医疗机构,负有特定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应具有高度责任心。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保持足够的审慎,以预见医疗行为结果和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该案中,医务人员在交接班过程中,交班医生未将重症病人的相关情况与接班医生交接,未尽到应有的合理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患者死亡的次要责任。

为儿童洗胃未监护 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卞某系2岁儿童,其父母认为其可能误食了硝苯地平药片,将其送至医院。医务人员对卞某进行洗胃,在洗胃过程中,卞某出现心跳呼吸停止的现象,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医学鉴定,院方存在未做血压、心电图等常规检查;对患儿的病情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医患沟通不到位,未出具病危通知书;洗胃时未进行心电监护;未实施开通静脉通道,以便加快毒物排泄;医方在患儿洗胃后离开现场,直至病情危急才返回等过错。

【法官说法】

作为医院的医疗人员,应加强医疗责任心及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虽然死者未进行尸检,具体死亡原因并不清楚,但医院应就其诊疗中存在的过错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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