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說風險第八十一期——海關監管貨物擅自交付會有哪些風險

專家說風險第八十一期——海關監管貨物擅自交付會有哪些風險

第81期

監管場所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境內承運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工具進出、停靠,以及從事進出境貨物裝卸、儲存、交付、發運等活動,辦理海關監管業務,符合海關設置標準的特定區域。《海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提取、交付、發運、…或者進行其他處置。”因部分企業對海關政策規定不清楚,將設置海關監管場所的海關監管貨物擅自交付收發貨人的問題應引起足夠注意。

專家說風險第八十一期——海關監管貨物擅自交付會有哪些風險


《海關法》第一百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了監管貨物的定義及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擅自提取、擅自交付的行為。提取,是指收貨人及其代理人未經海關許可,將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提取離開海關監管場所或海關指定的存放地點,脫離海關監管;交付,是指未經海關許可,將海關監管貨物按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要求交付,使貨物脫離海關監管。應當注意,擅自提取與擅自交付,一般構成一種相伴發生的對應關係,有擅自提取往往同時存在著擅自交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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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個栗子(例子)★

某紙業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廢舊瓦楞紙箱892.8噸,其申報C&F總價為22.3萬美元,貨物分別裝入38個40英尺集裝箱內。進境後存放在海關設置在某紙業有限公司的監管場所內。

因該紙業公司委託某報關行的保管人員由於有事,便由該公司關務人員親自到海關辦理進口通關手續。在繳納了稅款並核稅後,此時海關尚未放行此票貨物,而關務人員誤認為該單“已經放行”,故在報關單底單上進行簽收後將提單取走併到存放貨物的監管場所提取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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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電子信息系統出現異常,監管場所的工作人員也沒有核對提單上是否加蓋了海關放行章,便認為該單已得到海關放行,故開始辦理該單貨物的電子信息放行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場所管理辦法》(署令17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企業應當憑海關紙質放行憑證和電子放行信息放行海關監管的運輸工具、貨物。”監管場所在電子信息系統發生故障情況下,理應首先修復電子設備,確認接收海關放行數據後再處理放行事宜,但工作人員既未確認海關電子數據,也未發現收貨人持有的提單海關並未放行,違法行為本可完全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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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海關發現,紙業公司已提走33個集裝箱貨物,並運至其公司原料庫,且已全部掏箱後將廢舊瓦楞紙箱存在原料庫內。被提離海關監管區的貨物共計775.6噸,總價摺合人民幣共計147萬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分別對該紙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0萬元,對監管場所罰款人民幣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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